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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轄場地及設施出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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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利
      用資源、服務民眾及推廣觀光與文化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由本處協辦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處開放出借之場地及設施項目如下:
    (一)碼頭平台區:水社碼頭廣場、伊達邵碼頭木質平台廣場、朝霧
          碼頭廣場。
    (二)停車場:向山停車場、中興停車場、中興臨時停車場。
    (三)遊客中心:水社遊客中心。
    (四)本處所屬旗幟座:台21線九龍口至頭社派出所路段、台21甲線
          、水社社區巷道、伊達邵社區巷道。
    (五)其他經本處同意之場地及設施。
  四、申請借用本處各場地或設施者,應繳納清潔保證金及電力使用費,
      並遵守各項使用限制。本處出借之各場地及設施使用限制、清潔保
      證金及電力使用費額度如附表一。
  五、申請者應於借用日十日前,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二),寄送或傳真
      本處,惟借用日十日內如本處場地或設施閒置時,仍得受理出借。
      前項申請表索取方式如下:
    (一)上網下載申請表www.sunmoonlake.gov.tw
    (二)親臨本處索取:南投縣魚池鄉水社村中山路一百六十三號三樓
          (電話:○四九-二八五五六六八、傳真○四九-二八五五五
          九三)本處開放之場地或設施有二單位以上申請人者,應按申
          請日期之先後順序受理之。
          申請者應於借用日三日前,親蒞本處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支
          票繳納清潔保證金及電力使用費。
          本處擁有場地及設施優先使用權,如因本處特殊需要,必須使
          用該場地或設施時,得通知申請人延期或停止使用,並無息退
          還已繳之費用,原借用人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
  六、申請者辦理之活動,如需使用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之水域、水面時
      ,應先向日月潭水庫主管機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
      (地址:五五三四五南投縣水里鄉車埕村明潭巷七十三號,電話○
      四九-二七七四○一六)申請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後,檢附該許可文
      件影本,向本處申請借用上下岸之碼頭區場地。
  七、申請借用場地經核准後,除有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情事外,如需延
      期或取消借用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依附表三)
      。
      依前項規定提出延期或取消借用申請者,其已繳交之費用無息退還
      ;未提出申請,亦未依申請使用該場地或設施者,本處得取消其承
      借,已繳之費用不予退還。
  八、申請人應於場地或設施借用時間結束後十二小時內回復原狀。經本
      處會同申請人檢查確認場地清潔及設施完整無誤後,由申請人填具
      申請表(如附表四),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未於借用時間結束後十二小時內清理完畢者,本處得逕自代為清理
      ,所需費用自保證金扣除,不足時,申請人應補繳差額,本處並有
      追償之權利。
      借用之場地或設施如有毀損,申請人應於借用日次日起三日內修復
      ,逾期未修復完成者,本處得逕自修復,所需費用自保證金扣除,
      不足時,申請人應補繳差額,本處並有追償之權利。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不予核准借用;已核准者,得停止
      其借用,並從嚴審核日後之相關申請: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有使其他國內外遊客感到不適之虞者。
    (四)從事營利活動,且缺乏觀光或社教推廣意義者。
    (五)從事政治宣傳活動者。
    (六)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者。
    (七)曾經借用本處場地,經核准後無故不辦理活動或違反相關規定
          情節重大者。
    (八)實際使用內容與申請借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
    (九)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本處勸導無效者。
    (十)其他經本處認為不宜使用之事項。
  十、使用本處出借之場地或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負責維持借用期間遊客安全、環境清潔及交通秩序。
    (二)借用期間如需使用擴音設備或對講機時,應注意音量大小適宜
          ,不得造成噪音,影響本處經營措施。
    (三)借用期間活動如涉及消防、建管、交通、衛生或集會遊行等事
          宜時,借用人應逕洽各該管主管機關辦理。
    (四)申請人應投保一定額度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活動期間發生生命
          、身體傷害以及財物損失等情事時,申請人應負責妥善處理並
          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五)申請人借用期間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行為者,其罰款由申請人自
          行負責。
  十一、申請人佈置旗幟及宣傳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處得提供旗幟座及所轄之電燈桿等設施供申請人使用。
      (二)申請人於公路(含國道、省道、線道、鄉道)兩側設置旗幟
            或廣告物者,應依公路法向公路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申請設
            置許可。
      (三)未經核准設置者,本處得限期改正或逕為拆除、舉發或依發
            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三條等規定裁罰。
      (四)佈置旗幟等宣傳物時,不得使用膠帶或其他黏性物質直接貼
            覆於本處場地及設施(如電燈桿、護欄、欄杆等)上。
            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者,借用人應即改正,未依限改正者,
            其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本處並有追償之權利。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附表 1場地及設施使用限制及清潔保證金額度表場地名稱 	使用
        限制 	清潔保證金額度 	電力使用費碼頭廣場區 	水社碼頭廣場
        區 	禁止舉辦餐會、生火、施放爆竹煙火。 	每次 4,000元每小
        時1000元伊達邵碼頭木質平台區每次 6,000元朝霧碼頭廣場區		
        每次 4,000元不提供停車場 	向山停車場 	禁止生火、施放爆竹
        煙火。
        每次 4,000元 	不提供中興停車場中興臨時停車場遊客中心 	水
        社遊客中心 	禁止生火、施放爆竹煙火,使用擴音器廣播。 	每
        次 2,000元每小時1000元旗幟及宣傳物 	台21線九龍口至頭社派
        出所旗幟桿禁止使用膠帶或其他黏性物質固定或直接釘定。每支
        旗幟及宣傳品每日20元 	不提供台21甲線旗幟桿水社社區巷道旗
        幟桿伊達邵社區巷道旗幟桿附表 3場地借用延期或取消申請書附
        表 4場地清潔保證金退還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