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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 公告「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限制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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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  公告「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限制事項」。
  依  據: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3條、第14條及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範圍:北起外澳溪,南至烏石港北側海堤,西至海堤(含海堤)邊
      界,東至海域,以下簡稱本區。
  二、本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於路旁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三、本區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二)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
  四、違反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規定,處新臺
      幣 3千元以上 1萬 5千元以下罰鍰;違反公告事項第三項規定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
      。
      處  長 陳梅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