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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公告「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限制事項」。
依 據: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3條、第14條及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範圍:北起外澳溪,南至烏石港北側海堤,西至海堤(含海堤)邊
界,東至海域,以下簡稱本區。
二、本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於路旁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三、本區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二)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
四、違反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規定,處新臺
幣 3千元以上 1萬 5千元以下罰鍰;違反公告事項第三項規定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
。
處 長 陳梅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