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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公告「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限制事項」。 依 據: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3條、第14條及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範圍:北起外澳溪,南至烏石港北側海堤,西至海堤(含海堤)邊 界,東至海域,以下簡稱本區。 二、本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於路旁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廢棄物。 三、本區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二)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 四、違反公告事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規定,處新臺 幣 3千元以上 1萬 5千元以下罰鍰;違反公告事項第三項規定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 。 處 長 陳梅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