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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本局「96年度委託辦理組團參加國際旅展暨觀光行銷推 廣業務工作項目」委辦案。 依 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委託業務:96年度辦理組團參加國際旅展暨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工作 。 三、委託事項: (一)日本市場方面:1、組團參加2007年大阪旅展( 5/3- 5/6) 及辦理鹿兒島(4/30)、福岡( 5/1)兩地觀光推廣活動。 2.參加2007年日本北海道 YOSAKOI SORAN街舞觀光推廣活動( 6 月)。 3.組團參加2007年東京世界旅遊博覽會(JATA, 9/14-9/16) 及辦理關東地區觀光推廣活動。 4.參加2007年大阪御堂筋( 10/13- 10/14)、東京福島、宮 城、岩手( 8月)觀光推廣活動。 5.2007年新行程開發與配套行銷(高鐵周邊商品優質行程開發 獎助)。 以上 5項預估委辦金額為新台幣28,600,000元。 (二)韓國市場方面:1、參加2007年韓國旅展( KOTFA)及辦理觀 光推廣活動( 6/8-6/11)。 2.參加2007年釜山旅展及辦理觀光推廣活動( 9月)。 3.2007年新行程開發與配套行銷(新行程開發『含高爾夫、 28201;泉理療行程』及優質行程獎助)。 以上 3項委辦金額為新台幣 5,000,000元。 (三)東南亞市場方面:1、參加2007年香港旅展及辦理觀光推廣活 動(6/14-6/17)。 2.組團參加2007年秋季新加坡( 9月)暨馬來西亞旅展( 9/7 - 9/9)。 3.2007年新行程開發與配套行銷(新行程開發『含農場、南進 北出行程』及優質行程獎助)。 4.組團參加2008年春季新加坡、泰國( 3月)暨馬來西亞旅展 ( 3月)。 以上 4項委辦金額為新台幣11,800,000元。 (四)歐美紐澳市場方面:1、組團參加2007年北美(美、加主要 3 城市)觀光推廣活動( 4、 5月間)。 2.組團參加2007年倫敦旅展( 11/12- 11/18)及荷蘭辦理觀 光推廣活動。 3.參加2008年德國柏林旅展暨當地及奧地利業者推廣活動(3/ 5 - 3/8)。 以上 3項委辦金額為新台幣15,700,000元。 (五)全球市場方面:開發2007年全球優質行程開發與配套行銷。 1.優質景點活動新行程開發。 2.優質行程獎助。 3.文宣品製作。 以上 3項委辦金額新台幣 3,000,000元。 (六)2007年、2008年邀請國內媒體接待費用,委辦金額新台幣1,15 0,000 元。 上述各項旅展暨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含組團、表演團體、參展團 員旅館及機票之預訂、參展團員定點接送機之服務、參展團文 宣展品、紀念品通關並運抵展覽會場及推廣會(含 Road show )、歡迎酒會或晚宴,以及其他創新事宜等。 四、完成期限:自合約簽訂日起至全部業務辦理完竣繳交書面報告及費 用核銷完畢止。 五、申請資格:應係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有 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 業務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專職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 覽、會議旅遊、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 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年曾接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廣等 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團體之甄 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事)、 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局受託法人 團體之甄選: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年以 上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 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自公告日起28日內(96年 2月28日 17:00前) 檢具應檢附之文件送交本局(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 者,請自行考量郵遞時間)。 七、甄選及評審方式 (一)評審標準:1、評審項目及配分:(1)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 書內容60分甲、企劃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Creativity)20分 。 乙、企劃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0分。 丙、經費運用計畫表20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分甲、辦理國際推廣專案 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實績20分。 乙、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分。 丙、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聲譽10分。 合計 100分 (二)評選方式:其評選程序由各評選委員依投標法人團體所提送之 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簡報與答詢說明,按評審項目及配分 給分並依總分評定名次,再以序位換算積分,序位和最小者為 優勝者。 1.由各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評總分數由高至 低分別給予 1, 2, 3……等「序位」(序位不得重覆)。 2.將各評選委員評選各投標法人之「序位」累加後,為「序位 和」,序位和最低者為第 1名,次低者為第 2名,依此類推 。倘僅有 1法人投標時,其所提送企劃書,須經出席評選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評分達總分70分(含)以上)者,方取得 議價權。 3.議價方式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家以 上法人團體之序位和相同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 價再相同者,則以本案評選標準第 1項目之得分和最高者優 先議價;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三)簡報: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 (時間、地點由本局另行通知),簡報必須由本案之執行團隊 為之。 2.簡報時間以不超過30分鐘為限,本局得依參加評選數目調整 之,並於接受詢答(30分鐘內為原則)後退場。簡報形式由 投標法人團體自行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企劃書18份(企劃書內應含工作進度表、經費 運用計畫明細表,含各組團計畫及行銷計畫預算明細、執行本 案工作人員之編組及人力計畫等)。 (四)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如附件) (五)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評選委員會議召開後15日內與本局簽 訂委託契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 1年內不得參與本局 委託業務之甄選,但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局另 訂適當期限,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洽詢聯絡人:國際組張碧珍科員電話:(02) 2349-1564傳真:( 02) 2771-7036電子信箱: hekiko@tbroc.gov.tw局 長 賴瑟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