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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公告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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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旨:公告從事泛舟活動應注意之事項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9條及第28條第 2款。
  公告事項:
  一、在花東縱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
      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
      記。
  二、業者應為從事泛舟活動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每人
      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 200萬元。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
      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四、業者應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標準如下:
    (一)每批救生艇數以每10艘泛舟艇配備 1艘為準,泛舟艇未滿10艘
          以10艘計。
    (二)每艘救生艇應同時配置 1名合格救生員,除隨行擔任安全救助
          工作外,不得有飆船及搭乘遊客營業行為。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
      時向本處、消防單位通報。
  六、業者應於活動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為
      遊客做活動安全教育,並應建置影音設備,引導遊客於泛舟前聽取
      泛舟安全影片解說。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舟具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泛舟活動
      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不顧。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泛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
          衣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泛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
          合從事泛舟活動。
    (三)從事泛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
          連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九、泛舟艇搭載人數不得超過其定額規定。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 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 2項定
      處新台幣 1萬 5千元以上 7萬 5千元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處  長 張振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