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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東
    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
    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
    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
    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
    而具營利性質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為從事獨木舟活動遊客(
    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書影本。
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
    人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
    救生浮標。
七、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
    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
    及通報本處。
八、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獨木舟
    及裝備,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
    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
    (二)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
    (三)確認遊客已穿著妥當救生衣。
九、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遊客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
          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
          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並檢
          查裝備及舟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
          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十、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一、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
      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
      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