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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制(訂)定

  壹、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應約定以下事項:
    (一)營業時間:
    (二)費用:
    (三)遊樂服務項目:
    (四)遊園或設施使用須知:
    (五)娛樂稅額:未約定營業時間者,以遊樂園原先預定或公告之營
          業時間為準。
          未約定費用者,以門票之費用作為全部費用(包含全部遊樂服
          務項目及娛樂稅額)。
          未約定遊樂服務項目者,以遊樂園現有遊樂設施全部提供作為
          遊樂服務項目。
  二、遊樂服務項目如有因保養或維修等事由而無法提供時,遊樂業者應
      事先在購票處、進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為明顯之公示;未為公示者
      ,應依記載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三、因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致本契約所定遊樂服務全部不能提供
      時,遊客得解除契約,請求退還所有費用,遊客如有損害,並得請
      求損害賠償;若因不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時,遊樂業者應退還
      所收費用。
  四、因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致本契約所定遊樂服務一部不能提供
      時,遊樂業者除應按其不能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之比例及入園時間計
      算,退還部份費用外,遊客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若因不
      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時,遊樂業者應按其不能依本契約提供服
      務之比例及入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之費用。
  五、遊客如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遊樂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
  貳、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如遇天雨、停電恕不退票」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致之概括
      免除義務或責任條款。
  二、不得以「概不負責」之約定,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三、不得為僅因遊客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之指示,致生
      損害時,遊樂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
  四、不得為遊客離園後於當日內禁止再入園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