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應約定以下事項: (一)營業時間: (二)費用: (三)遊樂服務項目: (四)遊園或設施使用須知: (五)娛樂稅額:未約定營業時間者,以遊樂園原先預定或公告之營 業時間為準。 未約定費用者,以門票之費用作為全部費用(包含全部遊樂服 務項目及娛樂稅額)。 未約定遊樂服務項目者,以遊樂園現有遊樂設施全部提供作為 遊樂服務項目。 二、遊樂服務項目如有因保養或維修等事由而無法提供時,遊樂業者應 事先在購票處、進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為明顯之公示;未為公示者 ,應依記載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三、因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致本契約所定遊樂服務全部不能提供 時,遊客得解除契約,請求退還所有費用,遊客如有損害,並得請 求損害賠償;若因不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時,遊樂業者應退還 所收費用。 四、因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致本契約所定遊樂服務一部不能提供 時,遊樂業者除應按其不能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之比例及入園時間計 算,退還部份費用外,遊客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若因不 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時,遊樂業者應按其不能依本契約提供服 務之比例及入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之費用。 五、遊客如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遊樂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 貳、觀光遊樂園(場、區)遊樂服務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如遇天雨、停電恕不退票」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致之概括 免除義務或責任條款。 二、不得以「概不負責」之約定,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三、不得為僅因遊客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之指示,致生 損害時,遊樂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 四、不得為遊客離園後於當日內禁止再入園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