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境外(含大陸及港澳地區) 觀光客來台,推動觀光環境品質提昇,快速提昇台灣觀光形象,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以下簡稱補助事項)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但以各主要境外(含大陸及港澳地區)觀光客旅遊路線為優先補助 項目: (一)觀光相關產業輔導工作。 (二)行銷宣傳及國際推廣。 (三)環境清潔及違規取締等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有助於提昇觀光環境品質且經本局核可者。 四、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以吸引境外(含大陸及港 澳地區)觀光客來台之潛力多寡為核定補助額度之依據。 (二)計畫內容涉及行銷宣傳及國際推廣之經費,不得逾總計畫經費 之百分之二十。 (三)補助對象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一式十份(參考格式 如附件一)連同電子檔送本局審核,計畫書應具備項目如下: 1.計畫名稱。 2.計畫內容。 3.計畫辦理方式。 4.預期效益。 5.預算分配及預定進度。 (四)審查方式:本局就補助對象所提計畫性質,由業務單位辦理初 審,並擬定初審意見及補助經費後,召開審查會議審定之;必 要時得赴實地訪查。 五、經費撥付: (一)採二期撥付方式辦理,補助對象於檢送修正計畫書、納入預算 證明及第一期款領據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於完成計 畫百分之六十進度,檢附佐證文件及第二期款領據後,撥付餘 款;計畫辦理完竣後,應檢附成果報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委辦案驗收結(決)算書副本、結算明細表等,送本局辦 理結案作業。 (二)計畫項目中以人員進用方式執行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目之 經費,得採按季撥付核銷方式辦理,第一季(前三個月)款得 併前項第一期款撥付,餘款得檢送第一季工作成果,並經本局 審核同意後撥付。 六、執行與考核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 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局核定。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 追加補助數額。因故無法實施者,應全數繳還已補助款項。執 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或違約罰金,應予繳回。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參 考格式如附件二),另於計畫執行期間,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 本局,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三)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本局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 補助對象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 形。 (四)本要點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如影音資料等),應無償提 供本局公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