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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九十七年度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觀光環境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境外(含大陸及港澳地區)
      觀光客來台,推動觀光環境品質提昇,快速提昇台灣觀光形象,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以下簡稱補助事項)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但以各主要境外(含大陸及港澳地區)觀光客旅遊路線為優先補助
      項目:
    (一)觀光相關產業輔導工作。
    (二)行銷宣傳及國際推廣。
    (三)環境清潔及違規取締等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有助於提昇觀光環境品質且經本局核可者。
  四、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以吸引境外(含大陸及港
          澳地區)觀光客來台之潛力多寡為核定補助額度之依據。
    (二)計畫內容涉及行銷宣傳及國際推廣之經費,不得逾總計畫經費
          之百分之二十。
    (三)補助對象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一式十份(參考格式
          如附件一)連同電子檔送本局審核,計畫書應具備項目如下:
          1.計畫名稱。
          2.計畫內容。
          3.計畫辦理方式。
          4.預期效益。
          5.預算分配及預定進度。
    (四)審查方式:本局就補助對象所提計畫性質,由業務單位辦理初
          審,並擬定初審意見及補助經費後,召開審查會議審定之;必
          要時得赴實地訪查。
  五、經費撥付:
    (一)採二期撥付方式辦理,補助對象於檢送修正計畫書、納入預算
          證明及第一期款領據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於完成計
          畫百分之六十進度,檢附佐證文件及第二期款領據後,撥付餘
          款;計畫辦理完竣後,應檢附成果報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委辦案驗收結(決)算書副本、結算明細表等,送本局辦
          理結案作業。
    (二)計畫項目中以人員進用方式執行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目之
          經費,得採按季撥付核銷方式辦理,第一季(前三個月)款得
          併前項第一期款撥付,餘款得檢送第一季工作成果,並經本局
          審核同意後撥付。
  六、執行與考核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
          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局核定。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
          追加補助數額。因故無法實施者,應全數繳還已補助款項。執
          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或違約罰金,應予繳回。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參
          考格式如附件二),另於計畫執行期間,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
          本局,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三)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本局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
          補助對象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
          形。
    (四)本要點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如影音資料等),應無償提
          供本局公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