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油價上漲,為降低載客船舶營運成本,紓解運價上漲壓力,俾 免造成社會大眾生活不便及負擔,爰辦理油價價差補貼作業,特訂 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執行要點適用對象為具有固定航線、固定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 費率,並提供旅客運輸於臺灣與離島間,或離島間之船舶運送業及 載客小船經營業。 三、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四、補貼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貼基準:航政主管機關依各船舶實際航行情形換算平均每航 次耗油量(公升)予以補貼,計算公式如下: 1.補貼金額=每航次補貼金額×實際航行次數。 2.每航次補貼金額=每公升核定補貼金額×每航次(客運)耗 油量(公升)×客運營收比(客貨船)。 3.每公升核定補貼金額:係以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政府核定之下列中油公司油品牌價為基準: (1)超級柴油:27.5元。 (2)海運重柴油:27元。 (3)船用燃油:14.5元。 各船舶實際加油價格高於上開基準時,依實際加油數額核 計補貼金額。惟每公升最高補貼金額為超級柴油 4.4元, 海運重柴油 4.4元,船用燃油3. 5元。 4.每航次最高補貼耗油量:各航線各類型船舶耗油量不一,由 受理航政機關依相關佐證文件審查核定。 5.補貼航次以補貼期間航政機關核定之航班數為上限。 (二)受理機關及申請業者應備具文件:業者於本要點發布後十五日 內備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油價補貼船舶之航線證書、船舶 運送業航線證書或載客小船業船班核定文件一式四份,向下列 受理機關申請: 1.當地之航政機關。 2.連江縣地區載客小船經營業由連江縣府受理再核轉基隆港務 局審查;金門縣地區載客小船經營業者由金門縣府受理再核 轉高雄港務局審查。 前項經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三)請款核銷:受補貼業者應於九十七年十月五日前申請九十七年 五月廿八日至九月三十日之油價補貼款,九十八年元月二日前 申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油價補貼款。 (四)業者申請補貼時,應檢具油價補貼請款書(如附件二)補貼請 款清冊(如附件三)、合法購油證明文件、可資證明之實際航 行次數文件及切結書(如附件四)送航政機關審核後報本部核 定,再通知業者依核定之補貼金額開立受款憑證請款結報核銷 ,由本部核實辦理逕撥。 (五)稽查方式: 1.由受理審查機關派員查核,每月至少一次。 2.業者申報或領受油價補貼金額若有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屬 實,除負法律責任外,將全數追繳該航線已領受之補貼款, 並停止補貼。 五、補貼期間船舶運送業及載客小船經營業者倘有調漲船票價格,或中 油公司海運燃油牌價低於或等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之牌價時, 停止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