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觀光產業提升服務品質,配 合推動品質管理、餐飲衛生、環保節能等政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對於取得各項國、內外專業認證之觀光產業提供補助,特訂定本 要點。
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取得下列專業認證者, 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管理系統驗證(限於 ISO9001、 ISO22000 認證)、危害分析 重要管制點(HACCP 認證)、旅館業環保標章、綠建築標章、 溫泉標章、防火標章。 但已取得ISO22000認證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以 ISO9001或HACC P 等專業認證申請補助。 (二)其他經本局審查認可,符合第一點規定補助目的之國、內外相 關專業認證。 前項專業認證如有二個以上單位或機關補助,應擇一申請補助 。
三、前點專業認證得申請補助項目及補助比例,如下: (一)申請費、審查費、評鑑費、證照費、登記費等專業認證相關規 費全額。 (二)顧問費、硬體設施費或檢驗費依實際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 每一專業認證之補助金額,依前項二款合計,每年不得超過新 臺幣五百萬元。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業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前, 填列申請書,並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 明文件影本。 (二)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三)專業認證之相關文件證明影本;其有硬體設施改善者,並檢附 變更前後照片。 (四)經會計師簽證之支出經費證明影本。
五、申請文件齊備者,經本局各觀光產業承辦單位審查後,擬訂補助經 費,提請本局獎勵觀光產業取得專業認證補助金額審查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複審: (一)審查前點文件及擬訂之補助金額,並得視需要實際查證補助事 項。 (二)審查認可其他符合第一點規定補助目的之國內、外相關專業認 證。
六、觀光產業申請補助,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專業認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但專業 認證仍於有效期內者,得就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當年度所產生 之經費給予補助。 (二)每一專業認證當年已獲補助。 (三)觀光產業委託顧問組織與驗證機構,經查證具屬同一單位。 (四)觀光產業委託顧問組織與驗證機構,其董事、監察人、職員或 實際從事顧問、稽核相關工作人員有相同之情事。
七、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觀光、衛生、建築、環保等專家、 學者及本局業務主管人員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本小組為決議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八、經本局函知核定補助金額後,受補助業者應備具領據、收支清單、 本局及其他補助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結報表,於一個月內向本局申 請撥款,至遲不得逾當年十二月十日。
九、受補助業者虛報或浮報補助項目金額,或專業認證因其他原因導致 失效者,本局得不予補助;已撥款者,撥款金額應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