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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區域觀光旗艦計畫指導型補助案申請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達成「觀光拔尖領航方案」中之
      「區域觀光旗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加強指導及審核地方
      政府所提相關經費補助申請書,以利推動各區域進行觀光旅遊環境
      的整備與品質提升,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計畫指導原則如下:
    (一)申請本計畫補助須符合下列本局規劃之各該區域觀光旗艦計畫
          觀光發展主軸。
          1.北部地區-「生活及文化的台灣」:以都會生活極致呈現及
            多元文化揉合體現,呈現「魅力生活都會」及「精彩文化旅
            遊」的北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2.中部地區-「產業及時尚的台灣」:以地方產業觀光轉型優
            化與城市文化藝術新創,呈現「觀光化的傳統產業」及「台
            式新創的時尚都會」的中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3.南部地區-「歷史及海洋的台灣」:開台歷史文化探遊及海
            港都會海洋度假體驗,呈現「懷舊歷史探遊」及「熱情海洋
            度假」的南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4.東部地區-「慢活及自然的台灣」:為結合東台灣山海旅遊
            體驗之定點旅宿服務基地,呈現「自然養生城鎮」、「慢活
            度假旅遊」的東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5.離島地區-「特色島嶼的台灣」:澎湖呈現「國際度假島嶼
            」、「海洋生態旅遊」之觀光旗艦發展主題;金門以「戰地
            生態公園」及「民俗人文旅遊」、馬祖以「戰地風情體驗」
            、「閩東及媽祖人文」之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二)本計畫補助內容以觀光實質建設與環境整備為主。
    (三)屬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不列入本案補助。
  三、申請補助案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符合本計畫指導原則或各區域之旗艦計畫內容。
    (二)環境整備與興建公共設施須取得用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
    (三)須有妥善之經營管理及維護計畫。
  四、受補助對象以第二點所列各該區域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原
      則。但鄉(鎮、市)公所得依計畫性質及執行推動需要提案,報請
      所屬縣政府核轉申請補助。
  五、地方政府應依財力狀況提列足額之配合款,本計畫補助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二)第一級縣(市)政府以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為原則。
    (三)第二級縣(市)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四)第三級縣(市)以補助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五)鄉(鎮、市)公所依所屬縣級次之補助比例規定。但財政困難
          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本局專案另行核定。
          前項縣(市)政府分級級次及補助比例,依計畫核定時,行政
          院主計處公告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認定補助。
  六、申請補助及核准程序:
    (一)地方政府得於本局函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工程需求概要表。(詳附表一、二)
          2.施作範圍之土地、建物使用同意書。
    (二)申請案件經核定後,由本局通知受補助單位提送工作計畫書審
          查。
    (三)工作計畫書應依本局審核意見修正,俟工作內容、項目及進度
          期程核定後,據以辦理;未依本局審核意見進行修正者,本局
          將逕予取消補助。
    (四)工作計畫應依本局核定之進度期程依序執行,並應於工程發包
          施工前將工程進度表及設計書、圖等送請本局審查,經審查並
          依審查意見修正經同意後,應即發包施工。
  七、工作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符合本計畫指導原則說明。
    (二)基地範圍與規模。
    (三)基地觀光資源條件分析。
    (四)相關計畫。
    (五)計畫構想與內容。
    (六)實質計畫。
    (七)總經費預估,分列申請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
    (八)經營管理與維護計畫。
    (九)計畫效益。
    (十)其他:依各提案計畫需求自行訂定。
  八、地方政府應依本局核定計畫項目及金額執行,並將發包紀錄、納入
      預算證明書、合約書副本、收據及開工報告書送本局備查,以憑覈
      實向本局請領補助款。
  九、督導及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地方政府應按月填列執行進度表,回報計畫辦理
          情形及工作進度。有未能如期完成之情形者,將召開檢討會議
          ,可克服之問題與困難者,賡續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或有難以
          繼續執行者,得停止計畫執行並繳回未執行之補助款。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地方政府應隨時配合辦理本局辦理計
          畫執行督導考核、實地查訪、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等會議,並備
          妥相關文件資料供查。
    (三)地方政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不得擅自變更。計畫執
          行期間確需變更者,應報本局備查,其所增加經費由地方政府
          負擔。
    (四)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金
          額支用情形表(含工程款、委辦費、管理費)送本局備查;實
          際結算數或分攤費少於原補助款者,其剩餘款並應依補助比例
          一併繳還本局。
    (五)地方政府應確實依據經營管理計畫,負起經營與整修維護之責
          。
          未依規定妥善經營管理者,或經改善後仍未達標準者,得予取
          消後續相關提案或補助。
  十、本計畫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