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以永續經營為宗旨,為維護龜山島(以下簡稱本島)自然生態與人文 歷史,提供教育與研究資源,並兼顧觀光遊憩承載量、遊客需求及登 島秩序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島經營管理範圍及開放時間如下: (一)經營管理範圍如附圖。 (二)開放期間:每年三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三)開放時間: 1.原則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當日第四時段登島遊客需於下 午三時前登島。登島、離島時間詳如附表。 2.遇天然災害(暴風雨、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或平均風力超 過六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處得依氣象資料臨時宣布本 島關閉。 (四)開放對象: 1.週一、週二及週四至週日開放一般民眾觀光遊憩。 2.週三開放學校、學術單位,辦理戶外自然教學、生態或環境教 育研習,學術單位協助本處辦理島上生態環境監測,應於該年 度將成果提供本處;以環境教育名義申請登島者,應符合環境 教育法規範之對象。
三、登島名額及時段分流管制: (一)為維護島上生態環境,每日登島總人數限制,三至十一月,週一 、週二及週四至週日為一千八百名,週三為五百名。 (二)為推廣地方觀光國際化,國際觀光客登島申請名額不受第一款規 定限制。 (三)為疏導同一時段島上遊客人數,每日登島時間分四時段,每時段 登島總人數,週一、週二及週四至週日以四百五十名、週三以一 百二十五名為原則;逾越前揭承載限額,得對遊客及船舶實施分 流措施,管制船舶停靠龜山島碼頭時間。 (四)每日預約登記登島名額如有餘額時,得視登島情形於每時段開放 現場登記登島。 (五)「龜山島登島收費辦法」訂定發布後,始開放申請登四0一高地 ,每日限額一百名,惟申請者需先上網預約登記登島,取得申請 批號後,方可上網辦理預約登記。
四、登島申請方式: (一)網路申請: 1.一般遊客團體應於預定登島日前十一日至二十日內,以網路申 請方式至本處龜山島網頁,依畫面指示輸入相關申請資料。 2.於開放登島申請期間,申請人得任選四個時段登島,同一登島 日以申請一個時段為限,已預約登記額滿之時段不受理申請。 3.完成資料輸入程序,網路申請系統即產生申請批號予申請人( 領隊人員),請申請人自行記錄。並請於隔天以登島申請批號 查詢預約登記情形,於登島名額內者,可同日申請登四0一高 地。 4.預約登記登島者應於登島日前十一日至二十日以登島申請批號 進入本處網頁查詢,確定登島人數及列印登島申請批號,未確 認預約人數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登島登記。
五、證件查驗: (一)遊客登島應隨身攜帶具照片與身分證明文件之有效證件(身分證 、駕照、健保卡或護照),供出港查驗身分;未經申請者,不得 登島。 (二)登四0一高地遊客及隨隊服務人員應至入口安檢站辦理申請須知 第二點第十款事項,未經本處管制人員許可,不得進入。
六、為維護管理本島生態環境及遊憩品質,除經本處許可外,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島上任何自然資源不得攜出。 (二)不得攜入釣具、獵具、炊具、動物、植物、擴音器或其他使用時 有害生態環境物品。 (三)禁止從事捕獵、生火、餵食、放生、製造噪音、丟棄物品或破壞 自然資源狀態與污染生態環境行為。 (四)禁止進入軍事管制區及未開放區域。 (五)不得在本島內販售餐飲及住宿,遊客自備食物、飲水登島者,其 廢棄物應全數攜回,勿任意丟棄。 (六)本島屬自然人文生態區,登島遊客須由專業解說人員陪同,不得 擅自脫隊,並應注意落石、坑洞、倒木、蜂、毒蛇等危險因素, 及遵守警告、禁制牌示等規定事項。 (七)專業解說人員負有本島人文生態解說、維護遊客安全及勸導並防 止遊客不當行為發生之義務。
七、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十 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未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時,本 處得予裁處: (一)下列行為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1.任意拋棄垃圾、廢棄物者。 2.任意焚燒垃圾、金紙或廢棄物者。 (二)下列行為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任意鳴放噪音、破壞花草樹木。 2.經本處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者。 (三)下列行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 2.擅自設置指示標誌或廣告。 3.強行向遊客拍照並收取費用。 4.強行向遊客推銷物品。 5.其他騷擾遊客或影響遊客安全之行為。 (四)下列行為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 復費用: 1.採伐竹木。 2.採捕魚、貝、珊瑚或藻類。 3.採集標本。 (五)下列行為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 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 1.損壞名勝、自然資源。 2.損壞觀光設施。
八、停靠本島碼頭之船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客登島船舶應為主管機關登記合法者。 (二)船舶之安全設備、配備及保險應符合船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經本處許可停靠者。 (四)依規定接受進出港口安全檢查。
九、船舶停靠本島碼頭,船舶業者或其僱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要求船上乘客全程穿著救生衣及注意其他安全事項。 (二)負責遊客上下碼頭之安全戒護。 (三)不得任由未經許可登島遊客下船,或指示遊客以不正當方式登島 。 (四)為疏導碼頭泊位流量,本島碼頭實施時段靠泊,船舶應於指定時 段,依本處指示停靠於適當泊位,並遵從本處及海岸巡防單位現 場管制人員其他指示事項;未經許可,禁止占用泊位。但遇緊急 事故時不在此限。 (五)遇警報發布、風浪危急、急難救助等異常情況,島上人員或遊客 須作必要之疏離時,應依本處指示協助人員或遊客離島返港。 (六)不得鼓噪遊客滋事、強行登島或以強暴脅迫方式妨礙公務。
十、船舶所有人或其僱用人違反本要點或碼頭公告管理規定,經查核屬實 者,本處得依違規事項及情節輕重,裁處年度內禁止停靠碼頭日數( 不含封島日)、撤銷年度停靠許可或不受理停靠申請處分,裁處規定 如下: (一)違反第二點第三款、第九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處禁止停靠 本島碼頭五日至十日;再次違規者,處十五日至三十日;三次以 上違規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四十五日至九十日或撤銷年度停 靠許可。 (二)違反第九點第四款規定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十五日至三十日 ;再次違規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四十五日至九十日或撤銷年 度停靠許可;三次以上違規者,撤銷年度停靠許可,併處不受理 停靠申請一年。 (三)違反第九點第四款規定,致造成本處、乘客或第三人損害者,除 舶所有人及船舶駕駛人應負連帶法律責任外,處禁止停靠本島碼 頭六十日至九十日或撤銷年度停靠許可;再次違規者,撤銷年度 停靠許可,併處不受理停靠申請一年。 (四)違反第九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九十日 以上或撤銷年度停靠許可;再次違規者,撤銷年度停靠許可,併 處不受理停靠申請一至二年。 (五)船舶所有人或其僱用人同一行為違反數項規定者,從一重論處; 以連續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規定者,分別論處之。
十一、本要點奉交通部觀光局核備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