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補助日月 潭既有柴油動力載客船舶改裝或新建為電力推進船舶,以符合節能減 碳潮流並提昇載客船舶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領有中華民國政府核發之客船安全證書或小船執照,並經 日月潭水庫管理機關(構)許可於日月潭水域航行之載客船舶所有人 。
三、補助條件: (一)船體: 1.小船:總長度不超過二十一公尺,船寬不超過五公尺。 2.客船:總長度不超過二十一公尺,船寬不超過七公尺。 (二)推進系統應為無排碳型供電設備,其性能如下: 1.小船:應能以船速六節連續航行四小時以上。 2.客船:應能以船速六節連續航行二小時以上。 (三)電力推進系統充電方式:應以可重複充電電池為主要能源,直接 驅動電動馬達推動船身行駛,其充電設備應與本處設置之充電設 備相容。 (四)增程供電系統使用之燃油發電機及備用複合動力系統所使用之燃 油引擎推進系統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及交通工具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八條規定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規定 為目測不透光率為百分之四十,相當於林格曼二號,備用複合動 力系統所使用燃油引擎總馬力不得超過主電動馬達總馬力。 (五)為驗證改裝技術可行性,本處得專案辦理「單體柴油小船示範改 裝計畫」,並遴選改裝對象船隻,獲選為改裝對象船隻除應符合 前揭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條件外,亦應達到以電池加無排碳 型供電設備同時供電下,以船速八節連續航行八小時以上能力。
四、補助項目: (一)改裝:含電動馬達系統、可充電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增程 充電系統、備用複合動力系統與船舶自動辨識系統之採購、運送 及安裝測試等必要費用。 (二)新建:含船身建造費用、電動馬達系統、可充電電池模組、電池 管理系統、增程供電系統、備用複合動力系統與船舶自動辨識系 統之採購、運送及安裝測試等必要費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備用複合動力系統裝設燃油引擎 推進系統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五、補助金額及數量: (一)本處依各該年度立法院預算核定程序公告各該年度電動船舶改裝 或新建補助總金額、受理核驗申請時間及內容,或終止補助;其 最高補助金額及比例,依各年度補助金額對照表(如附件一)。 但符合第三點第五款規定者,依該計畫內容辦理,不受該表規定 最高補助金額及比例限制。 (二)各補助項目說明及基準表,如附件二。因當年度公告總補助金額 用罄,以致未能獲得撥付補助金者,得依當年完成核驗審查程序 遞補至隔年度之公告額度內,其補助額度亦以完成核驗審查程序 當年度公告為準。 (三)補助對象應填寫預約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三),並檢附航政機關 核發之建造許可函及船舶建造契約書,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核定 者其補助額度以預約申請年度之最高補助金額及比例為限。
六、補助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一次補助: 補助對象應於船舶改裝或新建完工後,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 請施行特別檢查,於當年度公告受理補助申請時間內向本處遞交 補助申請文件,含「補助申請表」(如附件四)及完工報告書一 式五份如下: 1.客船:客船安全證書及船舶檢查證書;小船:小船執照。 2.水庫管理機關(構)許可於日月潭水域航行證明。 3.國內船廠所開立之改裝或新建發票收執聯影本,應加蓋與正本 相符章。 4.船舶改裝或新建完工結算報告書,應以專章就第四點所列補助 項目詳列單價及總價分析表、廠牌、規格容量等資料及購買證 明文件。 5.電池芯應提出通過安全認證證明文件。 6.各補助項目施工及完工照片及說明。 7.清晰船體完工外觀照片三張(正前、正後與側視三個視角)。 8.自行估算應補助金額及其說明。 9.其他應說明事項。 (二)分期補助: 1.第一期款補助:補助對象應於船體積層完成離模或金屬船殼製 造完成後,依補助規定向本處遞交「補助申請表」(如附件四 )及補助申請文件一式五份如下: (1)與造船廠簽署之契約影本、電池及馬達購買證明文件。 (2)船體積層完成離模或金屬船殼製造完成後照片及說明。 2.第二期款補助:補助對象應於船舶改裝或新建完工後,依補助 規定向本處遞交「補助申請表」(如附件四)及前款所定完工 報告書一式五份。
七、補助核驗方式: (一)一次核驗:本處受理補助申請文件後,將依核定之補助申請順序 委由專業單位進行書面及實體核驗,並提出核驗報告書,核驗報 告書內容包含: 1.審查申請補助文件正確性及有效性。 2.依第三點所稱補助條件量測其結果。 3.就第四點所稱補助項目核驗實際裝設情形。 (二)分期核驗第一期:本處受理款補助申請文件後,將依核定之補助 申請順序委由專業單位進行書面及實體核驗,並提出核驗報告書 ,核驗報告書內容包含: 1.審查申請補助文件正確性及有效性。 2.就第四點所稱補助項目核驗實際裝設情形。 (三)分期核驗第二期:與一次核驗相同。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核驗未通過者,得依專業單位建議,於改善期限 內完成改善並重新補辦核驗(補驗相關費用由補助對象負擔)。核驗 通過者,續由本處提送電動船補助審查小組審查。審查通過者,本處 依決議核定補助金額核撥補助款。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第一期款不得超過總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核驗 通過者,於補助對象繳妥同額履約保證金後,核撥第一期款。
八、補助金額審查及核定方式: (一)本處將依各申請案邀請專家學者五名及本處成員二名組成七人電 動船補助審查小組,審查經一次核驗及分期之第二期核驗通過之 申請案。 (二)本處將於一次核驗及通過分期之第二期核驗之各案召開補助審查 小組會議,審查核驗報告書,並邀請申請人出席說明,以決議核 定各案之補助金額。
九、補助對象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核給補助款: (一)一次補助: 1.領據。 2.本處函發之補助審查結果影本。 3.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處及其他補助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 結報表。 4.補助對象之存摺影本。 5.合於本處補助款金額之國內廠商所開立改裝或新建發票收執聯 正本。 (二)分期補助第一期款: 1.第一期款領據。 2.本處函發之第一期款補助審查結果影本。 3.補助對象之存摺影本。 4.同額履約保證金。 (三)分期補助第二期款: 1.第二期款領據。 2.本處函發之第二期款補助審查結果影本。 3.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處及其他補助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 結報表。 4.補助對象之存摺影本。 5.合於本處補助款金額之國內船廠所開立改裝或新建發票收執聯 正本。 前項履約保證金,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品作業辦法」所 訂之格式繳納,本處完成撥付全部補助款後,無息退還。
十、完成補助款核給程序者,本處於一個月內依所檢附之補助對象存摺影 本帳號電匯補助款。
十一、電動船應依本處規定使用充電系統,並依本處充電系統所示單據向 本處繳交電費。
十二、為鼓勵電動船,本處另提供電費及電池交換費用補助。充電補助款 部分,於一百零一年至一百零八年度依充電系統顯示金額得請領全 額補助。電池交換費用部分,依電池交換機制所需金額得請領三分 之二補助。
十三、備用複合動力系統應僅作為電力系統失效時之備用系統,船舶所有 人應主動向本處提報使用情形。且不得以此為主要推進模式,如經 查獲,本處得取消相關如充電補貼、船席租金優惠、上架優惠等配 套優惠措施。
十四、補助對象所有同一船舶如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五、補助對象接受本處及其他機關補助經費之總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應通知本處或補助金額所佔比率最高之機關派員監辦。
十六、本要點規定之補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