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
    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星級旅館評鑑,特訂定本要點
    。
二、領有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及領有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以
    下簡稱旅館),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星級旅館評鑑。
三、星級旅館之評鑑等級及基本條件如下:
  (一)一星級旅館: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基本服務及清潔、安全、
        衛生、簡單的住宿設施,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基本簡單的建築物外觀及空間設計。
        2.門廳及櫃檯區僅提供基本空間及簡易設備。
        3.設有衛浴間,並提供一般品質的衛浴設備。
  (二)二星級旅館: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必要服務及清潔、安全、
        衛生、舒適的住宿設施,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建築物外觀及空間設計尚可。
        2.門廳及櫃檯區空間舒適。
        3.提供簡易用餐場所,且裝潢尚可。
        4.客房內設有衛浴間,且能提供良好品質之衛浴設備。
        5.二十四小時服務之櫃檯服務。
  (三)三星級旅館: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親切舒適之服務及清潔、
        安全、衛生良好且舒適的住宿設施,並設有餐廳、旅遊(商務)
        中心等設施,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建築物外觀及空間設計良好。
        2.門廳及櫃檯區空間寬敞、舒適,傢俱品質良好。
        3.設有旅遊(商務)中心,提供影印、傳真、電腦網路等設備。
        4.設有餐廳提供早餐服務,裝潢良好。
        5.客房內提供乾濕分離及品質良好之衛浴設備。
        6.二十四小時之櫃檯服務。
  (四)四星級旅館: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精緻貼心之服務及清潔、
        安全、衛生優良且舒適之住宿設施,並設有二間以上餐廳、旅遊
        (商務)中心、宴會廳、會議室、運動休憩及全區智慧型網路服
        務等設施;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建築物外觀及空間設計優良,並能與環境融合。
        2.門廳及櫃檯區空間寬敞、舒適,裝潢及傢俱品質優良,並設有
          等候空間。
        3.設有旅遊(商務)中心,提供影印、傳真、電腦網路等設備。
        4.二間以上各式高級餐廳,裝潢設備優良,其中一餐廳提供三餐
          之餐飲服務。
        5.客房內裝潢、傢俱品質設計優良,設有乾濕分離之精緻衛浴設
          備,空間寬敞舒適。
        6.提供全日之客務、房務服務,及適時之餐飲服務。
        7.服務人員具備外國語言能力。
        8.設有運動休憩設施。
        9.設有宴會廳及會議室。
  (五)五星級旅館:係指此等級旅館提供旅客頂級豪華之服務及清潔、
        安全、衛生,且精緻舒適的住宿設施,並設有二間以上高級餐廳
        、旅遊(商務)中心、宴會廳、會議室及運動休憩及全區智慧型
        無線網路服務等設施。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1.建築物外觀及室、內外空間設計特優且顯現旅館特色。
        2.門廳及櫃檯區寬敞舒適,裝潢及傢俱品質特優,並設有等候及
          私密的談話空間。
        3.設有旅遊(商務)中心,提供商務服務,配備影印、傳真、電
          腦網路及智慧型無線網路等設備。
        4.設有二間以上各式高級餐廳、會議室及宴會廳,裝潢、設備品
          質特優,提供頂級之餐飲服務,其中一餐廳提供三餐餐飲服務
          。
        5.客房內裝潢、傢俱品質設計特優,設有乾濕分離之豪華衛浴設
          備,空間寬敞舒適。
        6.提供全日之客務、房務及客房餐飲服務。
        7.服務人員精通多種外國語言。
        8.設有運動休憩設施。
        9.設有宴會廳及會議室。
四、星級旅館評鑑分為「建築設備」及「服務品質」二階段辦理,配分合
    計一千分。
  (一)「建築設備」評鑑配分分A、B式,均為六百分,兩式併行,項
        目如下:(各項配分詳如附表一:星級旅館建築設備評鑑基準表
        A式、附表二:星級旅館建築設備評鑑基準表B式)
        1.建築物外觀及空間設計。
        2.整體環境及景觀。
        3.公共區域。
        4.停車設備。
        5.餐廳及宴會設施。
        6.運動休憩設施。
        7.客房設備。
        8.衛浴設備。
        9.安全及機電設施。
       10.綠建築環保設施。
  (二)「服務品質」評鑑配分為四百分,項目如下:(各項配分詳如附
        表三:星級旅館服務品質評鑑基準表)
        1.總機服務。
        2.訂房服務。
        3.櫃檯服務。
        4.網路服務。
        5.服務中心。
        6.客房整理品質。
        7.房務服務。
        8.客房餐飲服務。
        9.餐廳服務。
       10.用餐品質。
       11.運動休憩設施服務。
五、參加「建築設備」評鑑之旅館,經評定為一百分至一百八十分者,核
    給一星級;一百八十一分至三百分者,核給二星級;三百零一分至六
    百分而未參加「服務品質」評鑑者,核給三星級。
    參加「服務品質」評鑑之旅館,「建築設備」與「服務品質」兩項總
    分未滿六百分者,核給三星級;六百分至七百四十九分者,核給四星
    級;七百五十分以上者,核給五星級。
六、申請評鑑,應具備合格文件向本局提出,並依「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
    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繳納評鑑費及標識費。
  (一)星級旅館評鑑申請書。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影本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投保責任險保險單。
  (四)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紀錄。
七、本局就旅館經營管理、建築、設計、旅遊媒體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遴聘評鑑委員辦理評鑑。
    前項評鑑委員不得為現職旅館從業人員。
    評鑑委員於實施星級旅館評鑑前,應參加本局辦理之訓練。
八、實施評鑑時由四名評鑑委員先就旅館之建築設備依第四點第一款(附
    表一、附表二)所列項目逐項評核,經評定為三星級者,依其申請再
    辦理「服務品質」評鑑。
    建築設備評鑑,旅館客房數在四百零一間以上者,至少應評核八間;
    客房數在二百零一間至四百間者,至少應評核六間;客房數在二百間
    以下者,至少應評核四間(含單人房、雙人房、套房等各式房間)。
    服務品質評鑑由二名評鑑委員依第四點第二款(附表三)所列項目,
    以不預警留宿受評業者之方式評核。
九、評鑑作業受理時間由本局公告之,經星級旅館評鑑後,由本局核發星
    級旅館評鑑標識。
    星級旅館評鑑標識之效期為三年;前次評鑑效期屆滿後,再次評鑑結
    果取得同一星等者,該次評鑑之「建築設備」效期延長為六年。
    前項取得六年效期之旅館,其服務品質效期屆滿後,再次評鑑結果致
    未能取得同一星等者,應向本局申請換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
    本要點 104年5月1日修正生效前,已連續二次取得同一星等之旅館,
    得適用前項規定。
    星級旅館評鑑標識之效期,自本局核發評鑑結果通知書之年月當月起
    算。
十、星級旅館評鑑標識應載明本局中、英文名稱核發字樣、星級符號、效
    期等內容。
十一、受評業者接獲本局星級旅館評鑑結果通知書並經評定為星級旅館者
      ,應於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局提出星級旅館評鑑標識申請,
      本局於收件後四十五日內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
      評定未達一星級者,檢附所繳納標識費收據,向本局申請退還標識
      費。
      參加「建築設備」評鑑之旅館,經核給三星級以上者,參加「服務
      品質」評鑑之旅館,以最終核定之星級起算,受評業者再依第一項
      規定辦理。
      依十二點提出申訴,經本局受理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
      。
十二、受評業者不服「建築設備」評鑑所評鑑之星級者,得於收到星級旅
      館評鑑結果通知書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訴書向本局提出申訴。
      申訴案件須有申訴審議小組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決議。
      申訴審議小組審議案件應就申訴人不服之理由及所提文件、照片並
      調閱原評鑑資料審查。認為申訴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其有理由者,應為「複評」之決議,並由召集人指派其他評鑑委員
      複評,複評分數與原評分數不同時,以複評結果為準,並提申訴審
      議小組審議後確認。
      第三項審議結果,本局以書面答復受評業者。
      申訴人對於申訴審議小組「駁回申訴」之決議及複評結果,不得再
      申訴。
十三、本局受理申訴案件,成立申訴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觀光、法
      律、消費者保護、公平交易等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並由本局
      副局長擔任召集人,本局副局長未克擔任時,申訴審議小組得推派
      一名委員擔任召集人。
十四、評鑑委員及申訴審議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現為或曾為該受評業者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之
          股東或顧問。
    (二)與該受評業者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血
          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
    (三)現為該受評業者之職員或曾為該受評業者之職員,離職未滿二
          年者。
    (四)本人或配偶與該受評業者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本局發現或經舉發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
      請其迴避。
十五、受評業者經成績評定,得於改善後申請重新評鑑。服務品質重新評
      鑑應於成績評定後半年內提出申請。
十六、本局核發星級旅館評鑑標識後,如經消費者投訴且情節嚴重,或發
      生危害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等事件,或經查有違規事實等,足
      認其有不符該星級之虞者,經查證屬實,本局得提會決議,廢止或
      重新評鑑其星等。
十七、受評業者向本局申請第一階段「建築設備」評鑑或第二階段「服務
      品質」評鑑,應支付評鑑相關費用。
      受評業者提出申訴,經申訴審議小組決議應再予複評者,及經改善
      後重新申請評鑑者,應支付評鑑相關費用。
十八、評鑑標識應懸掛於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評鑑效期屆滿後,不得再
      懸掛該評鑑標識或以之作為從事其他商業活動之用。
      應懸掛而不懸掛評鑑標識者,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旅
      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及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
      規定處罰。
十九、星級旅館評定後,由本局選擇運用電視、廣播、網路、報章雜誌等
      媒體,以及製作文宣品、錄影帶廣為宣傳。
二十、評鑑結果本局將主動揭露於本局文宣、網站等,提供消費者選擇旅
      館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