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經評定為星級旅館之觀光旅館 業及旅館業加入國際或國內連鎖旅館品牌,以全方位輔導其改善經營 體質並提升專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經本局評定為星級旅館並加入國際或國內連鎖旅 館品牌者,得就加入連鎖旅館品牌當年度所實際支出入會費、管理費 、加盟金、權利金、品牌授權使用費、教育訓練費或技術指導費等, 向本局申請補助;其補助金額以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每年所支出費用 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本要點所稱之國際或國內連鎖旅館品牌,係指附表所列或經本局審查 認可符合前點獎勵目的者。 前項補助金額以其獲得星級旅館之日起所發生之費用始補助之。
三、本要點所稱之「支出」,係指於申請截止日前已實際支付之費用。 未於申請截止日前支付費用者,應於支付費用當年十二月底前,敘明 理由向本局申請延至次一年度申請補助。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三十日以後支付之費用不予補助。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依前項規定申請延至次一年度者,總補助金額仍 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同一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以補助三年為限。
四、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列申請書,並備具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旅館業登記證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影本。 (二)加入國際或國內連鎖旅館品牌合約書影本。 (三)支出年度支出費用證明影本。 (四)會計師就前款支出年度支出費用之簽證。
五、本局業務主管單位初審認定前點文件完備並取得星級旅館評定後,擬 訂補助金額,提請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星級旅館加入國際或國內連鎖旅 館品牌補助經費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複審。
六、本小組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局業務主管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其外聘專家、 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 員擔任。 審查委員與申請補助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 響審查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本小組審查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決之。
七、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複審第三點之審查文件及擬訂之補助金額,並得就情形特殊或補 助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會同業務 相關單位辦理訪查、督導。 (二)協助審查認可附表以外符合第一點獎勵目的之國際或國內連鎖旅 館品牌。
八、經本局函知核定補助金額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應備具領據、本局 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結報表及收支清單,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向 本局申請撥款。
九、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就本局實地訪查應予配合,不得拒絕,經訪查結 果有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准,不予補助,觀光旅館業 或旅館業並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
十、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於領取補助後,退出連鎖旅館品牌者,應於退出 後一個月內,依非屬補助期間之比例繳回補助款。
十一、本要點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