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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國際光點計畫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並自即日生效,實施期程為民國98年至民國105年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整合既有在地文化資源,包裝成具
    國際化旅遊產品並提供國內外旅行社販售,藉以深化臺灣觀光品質,
    強化臺灣觀光國際競爭力及提高旅客重遊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係指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及公、私立大專院校。
三、獎助對象整合既有在地文化資源,提供國內外旅行社包裝成具國際化
    旅遊產品專案計畫,計畫期間需一年期以上,得向本局申請獎助。
四、獎助對象申請本計畫獎助,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合法立案證明文件。
  (三)專案計畫書。
    前項專案計畫應依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及不分區(含離島)提案
    ,並按下列各區之在地文化特色規劃具獨特性、國際性及市場性:
  (一)北部地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
        縣):生活及文化的臺灣(如:華人文化藝術重鎮、時尚設計、
        流行音樂、時尚都會等)。
  (二)中部地區(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市):產
        業及時尚的臺灣(如:茶園、咖啡、花卉、森林鐵道等)。
  (三)南部地區(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歷史及海洋的臺灣(如
        :開臺歷史、舊城古蹟等)。
  (四)東部地區(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慢遊與自然的臺灣(如
        :鐵馬與鐵道旅遊、有機休閒農場、原住民文化等)。
  (五)不分區(含離島):多元的臺灣(如:會議展覽產業、美食小吃
        、溫泉、生態旅遊、戰地風情、聚落景觀等)。
五、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專案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每年執行內容及辦理事項。
  (四)國際旅客集客方案及每年目標數(上半年及下半年目標數):隔
        年國際旅客人次成長率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自主營運計畫。
  (六)共同參與單位及人員介紹。
  (七)本專案計畫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前項第九款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包括自籌款金額與向本局及其他機
    關申請獎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申請獎助者,獎助事項不符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無法補正或逾期未
    補正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得保留必要份數,餘退還申請單位。
七、受理申請後,由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國際光點計畫」專案小
    組委員,自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及不分區(含離島)等五區中,
    各審核出具國際光點潛力專案計畫及獎助金額。
八、審核基準:
  (一)計畫之完整性。
  (二)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預期成果。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申請獎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獎(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最近三年接受本局獎(補)助辦理獎(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
        情形。
九、受獎助對象應於取得獎助資格後一個月內,檢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核
    定。計畫核定日期以本局發文日期起算。
    獎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每專案計畫每年獎助金額以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十、獎助經費撥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年分三期撥款
        1.第一期:受獎助對象應於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檢送修正計畫
          書及領據,送本局辦理撥款事宜,憑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
        2.第二期:於計畫執行第七個月內,檢具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至四目規定文件將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資料函送本局驗收
          審核,憑撥總獎助款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於計畫執行第一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第十一點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將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資料函送本局驗
          收審核,憑撥總獎助款百分之四十。
  (二)第二年及第三年分二期撥款
        1.受獎助對象若須申請次一年獎助款,應於當年計畫執行結束前
          一個月內,將當年度已執行之工作成果及次一年計畫書函送本
          局申請獎助,由本局召開國際光點計畫專案小組會議審核獎助
          金額。
        2.第一期:通過審查後,受獎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上半年結束後
          一個月內,檢具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至四目規定文件函
          送本局驗收審核,憑撥總獎助款百分之五十。
        3.第二期:於計畫執行下半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第十一點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文件函送本局驗收審核,憑撥總獎助款百分之
          五十。
  (三)辦理期間參與之國際旅客應達每期約定目標數,未達每期約定目
        標數者,依比例扣減;執行成果達全年目標數者,前一期獎助款
        扣減款將於下一期補撥。
        經費總支出未達當年度計畫預算總額時,依比例扣減核定獎助金
        額。
  (四)第四年起應達自足營運之效。
十一、受獎助對象依前點規定申請撥款時,除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
      定外,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報告書、著作人約定書及著作財產權轉讓書(含三十
          張以上高畫素電子檔照片或十分鐘以上影音資料予本局於業務
          推廣運用)。
    (三)支出原始憑證、獎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局及其他機關實際
          獎助金額之結報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於每年度計畫結束二個月內提送。
      受獎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獎助金額。
      獎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
      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受獎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二、遇原始憑證正本由受獎助對象留存之特殊情況,受獎助對象應依會
      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及其他獎助
      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本局及其他獎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
      酌減嗣後獎助款或停止獎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受獎助對象所提專案計畫內容有關「國際宣傳推廣項目」如欲依本
      局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
      抵減者,該項目不得接受本局獎助。
十四、受獎助對象接受本局及其他政府機關獎助辦理採購,其總額占採購
      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其辦理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通知
      本局派員監辦。
      有上述情形者,核銷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
      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受獎助對象應依核定之專案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並受專案小
      組監督,小組委員得於活動期間實際參與或輔導專案計畫,提供建
      議予獎助對象作為修正參考。核定獎助後計畫如有變更(含計畫實
      施期程、場地、內容等),受獎助對象應事先報本局審議,並陳請
      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國際光點專案小組委員備查。本局得視
      其變更幅度,酌減獎助款或廢止獎助;其因故無法執行者,停止其
      獎助。
十六、受獎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視情形輕重廢止獎助資格,
      並不核撥或追回全部或部分獎助款,另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本局
      各項獎助一年至五年:
    (一)執行成效不佳。
    (二)未依核定專案內容執行。
    (三)未依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十八、本要點實施期程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至一百零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