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區監理所在行政院核定年度預算員額範圍內遴補約僱人員均應依本 要點辦理公開甄試。
二、甄試年齡:年滿18歲以上未滿65歲者。
三、甄試資格: (一)業務類: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 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經驗。 (二)技術類: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科系畢業。 2.高中(職)以上學校汽車機械或相關類科畢業,並具有與擬任 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經驗。 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係指參加公民營立案訓練機構辦理業務相 關並有結訓證明文件之訓練。
四、甄試方式:採以下兩階段進行。 (一)第一試:監理專業常識,占總成績60%: 按成績高低取錄取名額之10倍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 (二)第二試,占總成績40%: 1.電腦輸入,成績占20%。 2.口試,成績占20%,評分表如附件。
五、成績計算: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甄選技術類者,具有以下資 格者,「監理專業常識」科目按下列比例加分: (一)具「汽車檢驗員證及汽車考驗員證」者加30%。 (二)具「汽車檢驗員證」者加20%。 (三)具「汽車考驗員證」者加10%。 成績計算取小數點第3位四捨五入至第2位為總成績;總成績分數相同 者,評比名次之次序為: (一)「監理專業常識」。 (二)「電腦輸入」。 (三)「口試」。
六、各區監理所約僱職缺之遴補應將徵才訊息公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 求人網站並應組成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事宜。
七、各區監理所、站(分站)之甄試由各監理所所本部統一辦理,甄試時 間、地點、報名方式由各監理所自行訂定。
八、各區監理所得擇優錄取儲備人員(候用年限 1年),遇缺依成績順序 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