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遊樂業優質化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觀光遊樂業提升服務品質及建
    置優質遊樂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觀光遊樂業辦理人力品質提升、設施修繕、遊客接駁服務及創新服務
    措施等事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辦理補助
    事項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其每年補助金額上限,依前一年度該觀光遊
    樂業繳納營業稅百分之四十或娛樂稅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
    萬元。
三、觀光遊樂業得於辦理前點事項十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優質
    化補助計畫書,向本局申請補助;其每年最後申請時間至五月一日止
    ,申請補助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項優質化補助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摘要表。
  (二)經營規模及營運現況。
  (三)計畫目標。
  (四)補助項目之詳細內容。
  (五)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辦理期程。
  (七)對提升園區整體優質化的貢獻程度。
  (八)公益回饋措施。
  (九)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十)最近三年接受行政機關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十一)計畫書、簡報之電子檔及同意使用授權書。
  (十二)前一年度營業稅或娛樂稅證明文件。
  (十三)申請補助事項施作位置圖(A3紙張製作;以地籍圖套繪設施配
          置圖,並著色標示園區範圍及施作位置)。
四、本局受理前點申請後,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十日內初審下列事項,並於
    預算範圍內,擬訂補助金額:
  (一)依前點應檢具之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是否完備。
  (二)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三)計畫規模及推動方式之可行性。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前項初審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通知申請補助之觀光遊樂業於十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局得取消其申請案。
五、為複審觀光遊樂業所提計畫及業務承辦單位擬訂之補助金額,得由本
    局相關人員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其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兼
    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
六、業務承辦單位完成補助初審後;其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得循行政程序簽報本局局長後,依核定結果辦理,並函復申請補助之
    觀光遊樂業;其補助金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簽請召開審查小組會
    議複審,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補助之觀光遊樂業列席簡報說明。
    前項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建議補助項
    目與補助金額,並循行政程序簽報本局局長核定後函復申請補助之觀
    光遊樂業。
七、觀光遊樂業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十日內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
    其結算實支總額較原提計畫總經費縮減者,應按比例縮減補助款之請
    撥。
    逾當年十月一日提出前項申請者,補助款不予核撥。
八、觀光遊樂業依前點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接受本局補助計畫總經費及分攤表。
  (三)收支清單。
  (四)成果報告一式三份,連同電子檔及簡報檔。
  (五)成果報告照片及圖文內容使用授權書。
  (六)補助款撥款銀行或郵局帳號。
  (七)支出憑證。
    觀光遊樂業辦理補助事項所取得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如有供其他用途
    ,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其正本應由觀光遊樂業自行保存,以備
    相關單位查核。
九、觀光遊樂業辦理補助事項期間,本局得邀請有關機關實地訪查。
    經訪查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局得要求改進;其不願配合改
    進,或改善結果不符原提補助事項者,本局得減少原補助金額之核定
    ,或不予補助;其不配合接受訪查者,不予補助。
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補助案最後申請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