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案件於正式審查前,本局應於收件之日起 十五日內完成下列事項之程序確認,並函覆申請人: (一)申請書是否符合應備文件格式(如附件一)。 (二)興辦事業計畫是否符合應備之章節及書圖文件製作格式(如附件 二)。 (三)其他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應備具之文件。
三、依本規則第十五條申請之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屬以下情形之一者, 得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報由本局備查: (一)變更計畫案名且未影響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性質及實質內容。 (二)變更設施配置、名稱且未影響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設施 種類及項目。 (三)配合政府辦理地籍異動或興辦公共設施而致基地面積增、減。 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應製作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並依本規則第十條 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符合第二點程序確認案件,應進行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並依下列辦 理: (一)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案件之審查期限六十日,自申請人備 齊書件,並向本局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至本局受理觀光遊樂業 籌設、變更申請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作成審查結 論為止。 (二)檢附觀光遊樂業申請案件查核表(如附件三),提請審查小組召 開會議審查,並作成會議紀錄通知申請人。 (三)審查期間因配合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議開發計畫,申請人得提請 審查小組審查是否為政策支持案件,並作成會議紀錄。 (四)前款會議紀錄應載明審查小組所作以下之決議: 1.計畫限期修正後再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2.計畫限期修正後送請審查小組辦理書面複審。 3.原則同意,並授權業務單位辦理後續查核事項。 4.不同意計畫內容。 (五)依審查小組決議需限期補正者,經查核無誤後,於十五日內核准 籌設或同意變更。 (六)本局依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核發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時,經查核 需補正者,請申請人於限期三十日內完成補正程序,並經查核無 誤後,於十五日內完成核發作業。
五、(刪除)
六、本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申請案件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案件,得準用 本要點辦理或依需要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