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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自106年12月1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規範對象,為旅行業辦理接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
    款及第五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所提供之旅遊內容,除
    應符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含導
    遊人員及遊覽車駕駛人權益保障相關規定等),並應符合下列情形者
    為優質行程:
  (一)行程:
        1.每日出發時間至行程結束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應為區域旅遊、全區順向旅遊或全區逆向旅遊等行程之一。
  (二)住宿:全程總夜數三分之一以上應住宿於經本局評鑑之星級旅館
        (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如八天七夜行程須有三夜以上
        住宿於星級旅館)。
  (三)餐食,應符合下列二目情形之一:
        1.全程午、晚餐平均餐標達每人每日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但安排
          餐食自理者,不計入平均餐標之計算。
        2.於經本局評選之「臺灣團餐特色餐廳」安排評選餐,且次數達
          全程總日數二分之一以上(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
  (四)交通工具:
        1.應提供與遊覽車公司簽訂之租車契約,該契約應載明車資及遊
          覽車應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並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
          介接資訊平臺,如有業務檢查需要,遊覽車公司並應配合提供
          一年內之行車紀錄等約定內容。
        2.應安排旅客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航或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
          地區通航船舶或航空器入出境,而不得中途停留香港、澳門地
          區或其他第三地。但全團旅客含領隊人員均居住於大陸地區廣
          東省,且經組團旅行社以書面切結全團旅客含領隊人員均不入
          境香港、澳門地區或其他第三地者,得經香港或澳門地區中轉
          來臺。
  (五)購物,應符合下列二目情形之一:
        1.全程未安排指定購物商店(含農特產類購物商店,不含免稅商
          店、商圈、百貨公司、賣場或夜市)。
        2.有安排指定購物商店:
         (1)前目之指定購物商店總數不得超過全程總夜數減一之數額。
         (2)依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送本局核備之旅行購物保障
            作業規定第二條所定編號為A(珠寶玉石類)、B(精品百貨
            類)等類別之旅行購物保障商店得至多安排合計兩站。
三、本要點之優質行程分區及具體內容如下:
  (一)優質行程分區,臺灣本島各直轄市、縣(市)依地理位置分為四
        區:
        1.北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
          新竹市。
        2.中區: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
        3.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4.東區:花蓮縣、臺東縣。
  (二)區域旅遊,係指其行程範圍涵蓋優質行程分區一區以上、三區以
        下,但離島行程不計。
  (三)全區順向旅遊,係指其行程範圍涵蓋優質行程分區四區;行程內
        容應以入境地為始區,按分區以順時針方向安排(如北東南中、
        中北東南),不得逆向或跳區,但離島行程不在此限。
  (四)全區逆向旅遊,係指其行程範圍涵蓋優質行程分區四區;行程內
        容應以入境地為始區,按分區以逆時針方向安排(如北中南東、
        中南東北),不得順向或跳區,但離島行程不在此限。
四、旅行業申請接待優質行程團體,應檢附團員名冊、行程表(含每日行
    程時數、里程數、景點與購物商店停留時間)、與遊覽車公司預定簽
    署之租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
    「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輸入預定接待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相關資訊,並經系統介接進入本局優質行
    程系統檢核通過者,始由移民署核發入臺數額。
五、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優質行程團體業務,經本局檢
    核通過及移民署核發數額後,應如實執行旅遊內容。旅遊內容如有變
    更,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通報本局;未依規定通報者,視其情
    節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六、優質行程團體之旅遊內容(含行程方向)變更,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
    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所致外,應與經本局檢核通過之內容及品
    質相符。如有不符,視其情節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