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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共設施認養要點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事務,加強資源整合與妥善運用,鼓勵公私機構團體及
    個人認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所屬公共設施之認養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
    法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設施,指本處所經管遊憩據點內植栽、綠地、步道、
    公廁、涼亭、碼頭、公共藝術、沙灘、海岸、鹽灘地及其他服務設施
    (以下稱認養標的)。
四、認養標的之維護管理事項:
  (一)植栽綠地養護:包括澆水、除草、施肥、除蟲、枝葉修整扶正及
        清潔維護等。
  (二)設施管理:包括清潔維護、設施檢查、維修通報。
  (三)認養標的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或人
        為毀損時,認養者應速通知本處處理。
  (四)認養標的遭他人違規使用之處理與通報。
  (五)認養契約指定之其他事項。
五、認養型式:
  (一)植栽:個人以株數為單元,公私機構及團體以區段或區塊為原則
        。
  (二)綠地:以遊憩據點內或道路旁呈完整區塊分佈之綠地為原則。
  (三)設施區域管理:以遊憩據點內,具複合式服務機能之完整分區,
        由認養者負責區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對於屬獨立單元性
        設施如公廁或公共藝術品等得指定為認養標的。
六、凡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皆得申請認養,本處亦得鼓勵認養標的鄰
    戶或公私機構團體就近認養,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至三年為原則。
七、申請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送本處申請,經本處網站上公
    告於一定期間內同一認養標的無其他申請認養者時,並經本處審核許
    可後,簽訂認養契約書(如附件二);如於該公告期間同一認養標的
    有二件以上認養申請案其資格並經本處審核通過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認養者並簽訂認養契約書。
八、認養者不得於認養標的從事下列行為:
  (一)佔用認養標的為私人使用(如設車庫、倉庫、堆放物品等),或
        為營業用途之設施與行為。
  (二)舉辦非公益性活動。
  (三)未經許可於認養標的設置、拆除或整建相關設施或植栽。
九、認養者報經本處同意後得於認養標的辦理下列事項:
  (一)舉辦民俗、體育、藝文、文化、環保等公益性活動。
  (二)設置認養名牌,認養牌之型式、規格、圖樣、位置須報本處審核
        ,期滿或終止契約時認養者應自行拆除遷離。
十、認養者可提出補植、環境美化、增加休憩設施或標誌牌等之改善計畫
    ,報經本處審核認可後得由認養者自行設置或由本處辦理之。
十一、認養者就認養事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有下列任一情事經本處書
      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依限改正時,除終止認養,並依其他法律規
      定辦理:
    (一)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
    (三)違反契約規定。
    (四)認養標的管理維護績效不彰。
十二、認養者獎勵辦法:
    (一)於認養期間獲贈本處活動資訊及出版品。
    (二)認養者得由本處邀請參與相關活動及觀摩學習交流,並得於媒
          體上宣傳與認養活動與成果。
    (三)認養工作經評鑑績效優良者,由本處公開表揚獎勵之。
    (四)認養者執行認養工作給付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抵免稅者,可
          檢送認養工作費用證明申請書(附件三)並附相關單據證明送
          本處書面審查開具證明文件。
十三、本處如需於認養標的增設、拆除或整建相關公共設施時,認養者應
      予配合;對於認養標的若有其他用途,得終止認養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