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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廢止

一、在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經
    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合法登記。
二、業者應為騎乘水上摩托車遊客(以下簡稱遊客)投保責任保險,每人
    保險金額最低新臺幣200萬元。
三、業者於本風景區每年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
    件函送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登記文件影本。
  (二)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前項文件內容有變更時,應敘明原因並函送本處備查。
四、業者應提供至少 1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
    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 1
    名合格救生員。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
    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業者應於活動前,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為遊
    客做活動安全教育。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摩托車及裝備,於遊客從事騎乘
    水上摩托車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拋
    棄遊客不顧。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確認遊客已適當穿著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
        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機體及油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
        適宜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
  (三)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繫
        繩。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
        備有效性。
九、騎乘水上摩托車,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業者違反本公告事項第4點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
    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