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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處理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案件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
    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案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有效裁處
    ,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成本,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
    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前點案件之裁量基準如附表。
    違規次數之計算,以該次違規距前次停業處分執行完畢時逾一年者,
    重新起算;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項基準
    於法定裁量範圍內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