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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露營區營位使用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廢止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使用本處各露營區(小野柳、瑞穗、石梯坪)場地,須遵守營地使用規定
,其收費標準,不區分木造平台營位、有頂平台營位,假日新臺幣一千元
、平日新臺幣八百元。
第三條
本標準規定之收費基準,考量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
,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