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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大鵬灣國家風景區潟湖水域經營載客遊湖活動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為有效管理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潟湖水域(以下簡稱本水域)內之
    載客遊湖活動,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
    處)基於土地管理機關立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於本水域從事載客遊湖活動經營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具有小船
    載客經營之合法登記。
三、業者於本水域實際從事載客遊湖活動行為前,應檢具船舶主管機關屏
    東縣政府核准或同意之營運計畫書向本處申請,經本處同意後,方可
    於本水域從事經營載客遊湖行為。
四、業者僅得於公告航道範圍內航行(航行路線詳附件),不得接近潟湖
    潮口。
五、船舶航行期間,除船長及工作人員外,應另配置具有救生員執照之人
    員及必要之救生設備。
六、碼頭、通往碼頭之通道、上下船舶斜坡,應有足夠之照明、扶手、防
    滑及防墜落設施。
七、為加強夜間(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為十八時至二十二時,十
    一月一日至隔年二月最末日為十七時三十分至二十二時)航行之安全
    ,業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夜間航行之航班,業者至遲應於每日開航前三十分鐘向本處提出
        申請,並載明船長及工作人員姓名、聯絡電話、船名、搭乘乘客
        人數及出航時間等相關資訊;返航時,亦應通知本處,並確認遊
        客之安全。業者臨時需增加夜間航行班次時,應依前開規定申辦
        。
  (二)夜間載客返程登岸時間不得超過晚間十時。
  (三)夜間不開放蚵殼島,業者未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自載客登島。
八、本處必要時得實施抽查,業者應確實依本公告備妥相關資料,並應無
    條件配合抽查作業。
九、發生緊急危難時,業者應依擬定之緊急應變機制,先行採取適當之應
    變措施,並立即通報救難、消防等相關單位及本處。
十、為確保本水域觀光服務品質,避免遊湖船舶數量影響遊湖安全,本處
    得視情況針對經營載客遊湖之船舶數量進行總量管制。
十一、本處因舉辦競賽或活動需要,得視情況要求遊湖業者迴避及暫時停
      止營業,業者應無條件配合。
十二、業者有違反本要點或未依所提營運計畫書從事經營載客遊湖行為者
      ,本處將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倘屆期未改善完成或違規情節重大者
      ,本處得暫停或終止其於本水域從事經營行為。
十三、業者營運期間,涉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