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配合觀光拔 尖領航方案,辦理「聞戰下馬-慢遊馬祖」觀光旅遊行銷活動鼓勵旅 客赴馬祖旅遊,促進馬祖地區觀光發展及旅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中華民國法律)取得旅行業執照,並經營旅行業務者。 (二)依法組團五人以上,組團旅行業依法派有專人(或導遊)隨團服 務。
三、本要點獎助基準如下: (一)參加本活動(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完成二天一夜以上馬祖旅遊住宿北竿行程者,每人獎助旅費新 臺幣伍佰元整。 (二)參加本活動(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完成二天一夜以上馬祖船進船出旅遊行程者,每人獎助旅費新 臺幣柒佰元整。 (三)參加本活動(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完成包含莒光或東引住宿行程者,每人獎助旅費新臺幣壹仟元 整。 (四)前項各款之獎助,申請人僅得擇一申請。
四、本要點獎助之申請,應由旅行業於活動日五個工作天前,檢具申請表 (如附件一)及旅客名單及印領清冊(如附件二),向本處提出。 申請期日至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前向本處提出,並應於中華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所有旅遊行程。
五、旅行業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亦需確實告知旅客相關遊程接受本案 獎助,並於行程結束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實際旅客名單及印領清冊 正本(含組團業者金融機構帳號)(如附件二)與相關佐證資料,向 本處申請核撥。 前項申請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前向本處申請核撥。
六、前點旅行業所提資料,經本處核對行程及空(船)運旅客名單無誤後 ,撥入組團業者帳戶。
七、旅行業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者,本處除廢止或撤銷獎助之核准,並不 予發給或追回該獎助經費及依情節輕重對該旅行業停止於本要點實施 期間之一切獎助,並停止本要點以外之獎助一年至三年,並將依相關 法律究責。
八、本要點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五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