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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案件給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並自104年5月29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執行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
    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品質注意事項),對因檢舉
    而查獲違反品質注意事項案件之檢舉人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給獎對象,以檢舉人因檢舉旅行業違反品質注意事項第二點
    所定最低接待費用之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並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予以處分確定者
    為限。
    公務人員為檢舉人時,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每一檢舉案件,由本局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由全體檢
    舉人平均分配之;如有二人以上先後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提供
    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四、檢舉違反品質注意事項案件,應以書面為之,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並提供下列資料寄送本局: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方式;如係法人者
        ,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被檢舉旅行業之名稱。
  (三)涉及違規之具體事實及證據資料。
五、檢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一)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內容空泛,無具體事證。
  (三)同一案件,業經本局受理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
  (四)檢舉案件非屬品質注意事項第二點所定之案件範圍。
六、本局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檢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但
    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七、檢舉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局收受檢舉案件後,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初步審核,審核未
        通過者,即予退件。
  (二)經本局初步審核,如檢舉人依第四點規定所提供之事實或證據資
        料不全,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得酌定一定期間通知檢舉人補正;
        其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即予退件。
  (三)檢舉案件於處分確定後,由本局通知檢舉人具名領取。檢舉人應
        於接獲本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局通知函正本、身分證、
        印章與本人銀行存摺影本,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局辦理,經本局
        確認文件無誤後將該筆獎金匯入檢舉人帳戶。檢舉人屆期未辦理
        ,視同棄權。
八、依本要點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本局列入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