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就旅行業因配合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 日至同年八月八日間政府抵制菲律賓政策致營業損害,提供業者貸款 利息補貼以減輕其財務資金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利息補貼資金來源為觀光發展基金。
三、補助對象為經營菲律賓旅遊線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十五日至同年八月八日期間,因配合抵制政策取消菲律賓線 航空機位衍生機票款賠償或取消訂房衍生住宿款賠償等營業受損者達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提供貸款利息補貼。但旅行業或其負責人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貸款利息補貼: (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強制執行者。 (二)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經票據交換所公告跳票或列為拒絕往來尚未恢復者。 (四)向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 (五)旅行業負債大於資產致淨值為負數。
四、貸款條件: (一)貸款種類:短期週轉金。 (二)貸款額度:每一家旅行業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貸款利率及利息補貼:按各承貸金融機構訂定貸款利率計息,本 局按貸款利率補貼百分之一點五。但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一點五 者,依其實際貸款利率補貼。 (四)貸款利息補貼期限:經本局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並函復旅行業同 意補貼貸款利息後起,最長一年。 (五)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承辦金融機構訂定。
五、申請補助作業程序: (一)綜合或甲種旅行業申請補助時,應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 出申請: 1.申請書(附件一)。 2.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金融機構核貸證明。 4.旅行業執照影本。 5.最近三年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影本。 6.旅行業於第三點規定期間,取消菲律賓線航空機位衍生機票款 賠償或取消訂房衍生住宿款賠償,共計損失金額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由航空業或菲律賓旅館業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經本局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並函復旅行業同意補貼貸款利息後, 承辦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領據(附件二)、前一月申請 補貼利息明細表(附表一)、貸放明細表(附表二)、貸款利息 補貼申請表(附表三)辦理經費請領事宜。 (三)本局彙整並審核各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補貼利息撥付各承貸金融 機構帳戶轉付申請人。
六、停止補貼條件: 旅行業貸款經查核申貸時具有第三點但書規定不得申請或應駁回其申 請之情事者,其已領取之補貼金額,應全數追繳。 旅行業貸款貸放後,經查核具有第三點但書規定不得申請或應駁回其 申請之情事者,應停止利息補貼,並追繳自事實發生時起溢領之補貼 金額。 有前二項之情形者,承貸金融機構應於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放明細 表(附表二)備註欄敘明原因。
七、本局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
九、旅行業符合補助規定者,得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五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