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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取得清真餐飲認證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餐飲業改善軟硬體,並取
    得國內合法登記立案之回教團體(包含中國回教協會及各清真寺)清
    真 Halal認證標章,提供來臺穆斯林旅客友善用餐環境,特訂定此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之飲料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含觀
    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所經營之餐飲空間),其獨立或隔絕
    非穆斯林客人用餐之座位總數達二十位(含)以上,備有中英對照之
    清真菜單,且於本要點生效後取得清真 Halal認證者,得依本要點規
    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以一
    次為限。
    前項認證如有二個以上單位或機關補助,應擇一申請補助。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備費:專為清真餐飲用途之獨立用餐空間及廚房裝修費、購置
        清真專用餐廚用具(碗盤需印有清真飲食相關識別字樣)。
  (二)文宣製作費:包括製作伊斯蘭教祈禱方向指示牌、臺灣地區祈禱
        時間表及清真菜單,使用語文至少應中英對照。
  (三)其他費用:如淨下設備、祈禱室、穆斯林接待訓練等,或經審查
        小組認可之項目。
四、補助金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設備費、文宣製作費及其他費用原則各補助百分之五十。獨立或
        隔絕非穆斯林客人用餐之餐飲空間座位數二十至三十五人者,前
        開三項費用合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整;獨立或隔絕非
        穆斯林客人用餐之座位數逾三十五人者,前開三項費用補助合計
        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每年度預算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於預算額度內依申請順序依序補
        助。
五、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應填列申請書,並備下列文件,共一式二份,向
    本局提出申請。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得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或商業
        登記資料代之)。
  (二)清真 Halal認證相關文件證明影本、相關證明照片、文宣、標章
        照片及相關說明。
  (三)餐廳簡介、中英菜單及行銷照片檔案至少二張,並附照片同意使
        用授權書。
  (四)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五)總經費原始支出憑證(請依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順序編號及排列,
        原始支出憑證以正本為原則,影本為例外,如為影本,請加蓋「
        與正本相符」字樣章,並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
  (六)切結書。
六、申請案件審查基準及督導考核:
  (一)申請案件審查程序: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含十萬
        元)由業務單位審查及簽核;逾新臺幣十萬元者則提請本局審查
        小組審查。
  (二)審查小組由本局人員、旅館經營管理、廚務與機電規劃專業及回
        教等專家、學者共五至七人擔任委員,召開補助審查會議。審查
        委員與申請補助之對象有利害關係或足以影響審查不公情事者,
        應自行迴避。
  (三)審查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同意決之。
  (四)審查小組審查項目:申請文件完整性、補助項目單據及經費合理
        性。
  (五)審查小組決議:依審查結果及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核給
        補助額度;資格不符或補助項目未獲審查通過者,不予補助。
  (六)本局必要時得要求補助對象到場說明或委員得赴現場實地訪查。
  (七)督導考核:補助對象如經發現有辦理成效不佳,或虛報、浮報等
        情事,或申請內容未符合建管、消防與衛生等法令相關規定,本
        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七、申請案件審查期間或補助對象領取補助後一年內(自同意補助函發文
    日起算),本局得邀審查小組實地訪查,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
    絕。
八、補助對象經本局函知核定補助金額後,請於通知函發文日十五日內,
    檢附領據及匯款帳號向本局申請撥款。
九、補助對象於領取補助後一年內,無不可抗力或有可歸責於補助對象之
    事由,而致喪失清真 (Halal)認證者,應於退出後一個月內,將補
    助款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