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觀光遊樂業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觀光遊樂業應予未滿十二歲兒童,遊園及使用觀光遊樂設施收費優惠;其
未滿三歲者,應予免費。未能出示證明而有判斷年齡疑義時,國民小學學
生或身高滿九十公分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予收費優惠;其身高未
滿九十公分者,應予免費。但業者有更優惠措施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