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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協調各相關機關,整合觀光資源,改善整
    體觀光發展環境,促進旅遊設施之充分利用,以提升國人在國內旅遊
    之意願,並吸引國外人士來華觀光,特設「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觀光發展方案、計畫之審議、協調及督導。
  (二)觀光資源與觀光產業整合及管理之協調。
  (三)觀光遊憩據點開發、套裝旅遊路線規劃、公共設施改善及推動民
        間投資等相關問題之研處。
  (四)提升國內旅遊品質,導引國人旅遊習慣。
  (五)加強國際觀光宣傳,促進國外人士來華觀光。
  (六)其他有關觀光事業發展事宜之協調處理。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三十人至三十四人,除召集人、副召
    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本院副秘書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財政部次長。
  (五)教育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文化部次長。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一)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本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
  (十五)臺北市市長。
  (十六)新北市市長。
  (十七)桃園市市長。
  (十八)臺中市市長。
  (十九)臺南市市長。
  (二十)高雄市市長。
  (二十一)專家學者八人至十二人。
    代表機關擔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由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者,應隨召集人異動改聘,其任期以二年為限,
    期滿得續聘之;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者,得由本院補聘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交通部觀光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五、本委員會依任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相關機關現
    職人員調派兼任。
六、召集人為協調觀光發展相關事務、追蹤本委員會會議重要決議事項等
    工作,得召開專案會議;該專案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
    專家學者列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前,得召開預備會議。
七、本委員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
    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執行長及專案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交通部觀光局預算支應之。
十、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觀光局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