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法制事務,設法規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為本局主管法規制(訂)定、修正案之審 查及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二、本小組成員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或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擔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就本局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襄助召 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 (三)學者、專家二至六人。 (四)交通部法規委員會一人。 (五)本局企劃組、業務組、技術組、國際組、國民旅遊組及旅館業查 報督導中心之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 前項第三款任期為兩年一聘,得連聘之,由本局各單位提供建議名單 (具法律專業背景)並送企劃組簽奉核可後建立學者、專家名單,與 會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三、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 副召集人或其他適當人員代理之。
四、本小組開會時,法規主管單位(以下稱業務單位)主管應親自出席說 明,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管代理之。
五、本小組或業務單位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邀 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
六、法律、法規命令之制(訂)定、修正案應由業務單位研擬草案並與有 關機關、單位、公(工)會團體、專家學者或業者研商草案內容之適 當性,確定政策方向及執行可能並於簽奉核可後,檢附草案總說明、 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及相關資料,送本小組召開草案審查會。 下列情形簽奉核可後,不須送本小組審查: (一)廢止案。 (二)草案內容單純,僅係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之修正。 (三)僅修正文字而實質內容未改變或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四)其他經簽奉核可之情形。
七、本小組召開草案審查會審查草案內容之適法性、立法技術及法律用語 等並逐條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