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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推動大陸地區旅客包船來臺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大陸地區人民包船來臺觀光,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包船來臺觀光,並與船舶公司簽定書面包船契約之
    我國旅行社、公司、團體或機構。且我國旅行社以最近一年未因接待
    品質不良經本局處分為限。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包船:係指由獎助對象包租船舶全部艙位並招攬旅客從大陸地區
        港口來臺旅遊,為非定期航線之船舶。
  (二)包船旅客:指包船搭載非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澎金馬地區岸上
        停留期間至少十六小時以上之旅客。
四、獎助對象自大陸地區包船,抵離臺灣基隆、臺北、蘇澳、高雄、安平
    、臺中、花蓮、麥寮、和平、布袋、金門料羅、水頭、馬祖福澳、白
    沙、澎湖馬公等港口者,以每來回為一航次。每航次獎助基準如下;
    其未達三百人者,不予獎助。
  (一)每航次包船旅客三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者,美金三千五百元。
  (二)每航次包船旅客一千人以上,未達二千五百人者,美金七千元。
  (三)每航次包船旅客二千五百人以上者,美金一萬元。
五、本要點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大陸地區包船申請作業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
        理辦法、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及航政法規
        相關規定辦理。
  (二)船舶公司入出臺灣港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法
        、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三)申請獎助得由獎助對象或其委託人,於該航次首度停靠臺灣港口
        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一)、包船契約、觀光團體成
        員初版名冊及在臺觀光預定行程等文件,送本局審核;逾期不予
        受理。
  (四)如申請獎助對象非實際包船業者,應檢附相關合作契約書。
六、本要點獎助經費結報程序如下:本局就包船申請初步審查核可後,核
    定獎助對象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並於包船離臺次日起三十日內,
    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一)包船來臺獎助核撥表(如附件二)。
  (二)領款收據正本。
  (三)船舶公司出具含抵離港口及搭乘人數包船證明。
  (四)包船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人士切結書。
  (五)成果報告書(應包含實際來臺團體成員(含旅客國籍)名冊、在
        臺實際行程證明文件)。
  (六)獎助對象提供之美金帳戶。
    前項申請撥款日期,至遲不得逾當年十二月二十日。
七、本局如發現虛報、浮報船舶停靠港口時間、載客人數等情事,除追回
    該獎助經費外,得對該獎助對象停止本局所提供之各項獎(補)助一
    年。
八、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並採先申請
    先保留方式,當年預算額度用罄後即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