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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族部落深度旅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自104年10月1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審查對象,為旅行業辦理接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
    款及第五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所提供之旅遊內容,除
    應符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優質行程審查作業要
    點(含餐食、交通工具、入出境方式等相關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要
    件:
  (一)行程:
        1.行程安排全程至少六天五夜。
        2.部落深度旅遊須安排於週一至週五,不得安排於週六、日及部
          落不開放受訪期間。
        3.行程須安排二個以上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公
          告有受訪意願之部落深度旅遊。
        4.部落深度旅遊遊程須包括部落體驗活動。
        5.部落深度旅遊不得於一日中安排至兩部落經營單位進行遊程。
  (二)住宿:全程總夜數三分之二以上應住宿於經本局評鑑之四星級以
        上旅館(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如六天五夜行程須有四
        夜以上住宿於四星級旅館),餘三分之一以下夜數應住宿於經本
        局評鑑之四星級以上旅館或好客民宿。
  (三)餐食:進行各部落深度旅遊時,須安排於部落內用風味餐。
  (四)購物:僅得於部落深度旅遊期間,於部落內安排自由購物活動,
        不得指定特定之購物商店;非屬部落深度旅遊之行程期間,不得
        安排購物行程,但免稅店不在此限。
三、每團至各部落經營單位深度旅遊人數限四十人以下(含領隊,不含導
    遊及司機),倘有隨團旅遊者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隨團人數應
    符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之限
    制,且不得逾各部落經營單位每日實際可接待能量。
    各部落經營單位可接待能量依原民會審核定之。
四、旅行業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函(如附件一)。
  (二)行程表(如附件二)。
  (三)旅客名單(如附件三)。
  (四)訂房確認單。
  (五)部落預約確認單(須經旅行業及部落經營單位雙方簽章,並經部
        落經營單位至部落深度旅遊預約系統登記完畢始告成立)(如附
        件四)。
  (六)投保證明文件(含旅行業責任險及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第四點所規定之保險文件)。
  (七)大陸組團社繳清團費予臺灣接待社之證明文件(以單團單筆水單
        為原則),匯款人及受款人須為組團社(公司)與接待社(公司
        )。
五、本專案由旅行社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審查行程原則,併轉送原民
    會同步審查部落深度旅遊(原民會得視部落接待情形逕予審查決定)
    ;經審查通過者,旅行業應將申請應備文件(含本局核准函文號)上
    傳至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
    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由移民署依專案方式進行審查發證。
    專案總辦理天數為七個工作日(本局會同原民會審查計四個工作日,
    移民署審查計三個工作日),經審查須補正或退件者日數另計;前述
    工作日之計算,均自申請之翌日起算。旅行業至遲應於所接待團體入
    境日前一日起算七個工作日前向本局送件,日數不足者以退件方式處
    理(審查流程如附件五)。
六、旅行業申請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參加原住民族部落深
    度旅遊,所附文件虛偽不實或經移民署核發專案數額後,其旅遊內容
    變更與經本局審查通過內容之品質不符者,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罰,
    並於一年內不再發給任何專案數額。
    前項旅遊內容變更係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所
    致者不在此限;因前揭因素致部落深度旅遊行程須變更者,經原民會
    同意始得變更。
    旅遊內容之變更,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檢附事證通報本局;未
    依規定通報者,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