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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檢舉損壞污染國家風景區設施或環境行為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為有效維護國家風景區觀光設施與環境整潔,對因檢舉
    而查獲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之檢舉人給予獎金獎勵者,由國家風景
    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管理處得公告就國家風景區管有土地範圍內之塗鴉、噴漆、刻字及其
    他損壞觀光設施或污染環境行為,發給檢舉獎金。
三、本要點之給獎對象,以檢舉人因檢舉前點公告之損壞污染行為,經管
    理處查證屬實,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發展觀光條例
    裁罰標準第十三條附表九第十一項、第十二項或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四條第三款、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
    第二項、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三條附表九第二十三項、第二十
    四項規定處分確定者為限。
四、檢舉本要點第二點之案件,應提供下列資料,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管
    理處提出檢舉:
  (一)敘明損壞污染行為事實並檢附具體證據資料,需有足以顯示該損
        害污染行為人、事實、時間、地點等之照片、錄影或其他資料。
  (二)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方式。
五、檢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處得不予給獎:
  (一)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未於發現損壞污染行為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檢舉。
  (三)檢舉案件非屬本要點第二點公告之損壞污染行為。
  (四)檢舉案件已經由管理處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現、處理或依法裁
        處有案。
六、檢舉案件經處分確定者,由管理處依裁罰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由全體檢
    舉人平均分配之;如有二人以上先後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提供
    具體事證之檢舉人;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給之。
七、管理處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檢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並
    妥善保管。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八、檢舉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管理處收受檢舉案件後,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初步審核,並就
        檢舉事實依法查處。
  (二)經管理處初步審核,如檢舉人依第四點規定所提供之事實或證據
        資料不全,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得酌定一定期間通知檢舉人補正
        ;其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通知檢舉人不予給獎
        ,惟管理處仍應自行蒐證依法查處。
  (三)檢舉案件於處分確定後,由管理處發函通知檢舉人。檢舉人應於
        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管理處通知函、身分證影本、本
        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及切結書,寄交管理處辦理,經確認文件核
        對無誤後,將匯撥檢舉獎金入檢舉人帳戶。檢舉人屆期未辦理,
        視同棄權。
九、依本要點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管理處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