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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帶團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帶團報酬之約定旅行業以不確定方式計算數額,或以小費、購物佣金
    、人頭費、團體操作費或行政作業費等其他名目抵替或剋扣之。
二、旅行業以達購物人均作為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報酬之條件。
三、旅行業以延遲或不合理之方式給付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代墊費用。
四、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約定不合理數額或超過該等人員帶團報
    酬之違約金,且由旅行業逕自認定後從該等人員報酬中扣除。
五、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如係旅行業職員,約定報酬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
    之最低基本工資。
六、旅行業與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
    者: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旅行業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七、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於契約一方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