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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檢舉違法經營旅行業務暨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案件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旅遊品質與安全、維護旅遊市
    場秩序及保障合法旅行業者權益,對因檢舉違法經營旅行業務或旅行
    業違反大陸觀光團旅遊品質等規定者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給獎對象,以檢舉人因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非
    法經營旅行業務,或旅行業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
    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經本局查證屬實,依發
    展觀光條例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規定,經處以
    停業或罰鍰處分確定者為限;其處罰鍰者,並應完成罰鍰之繳納。
三、檢舉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私法人。但公務人員為檢舉人時,不適用
    本要點之規定。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每一檢舉案件,經本局處以罰鍰者,依裁罰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經本局處以停業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
    萬元。
    二人以上共同檢舉同一案件,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
    平均分配之;二人以上分別檢舉同一案件,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
    僅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配之。
五、依據本要點規定檢舉案件,應以書面向本局為之,由檢舉人簽名或蓋
    章,並提供下列資料寄送本局: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方式;如係法人者
        ,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被檢舉人之名稱。
  (三)足以顯示被檢舉人之違規行為、事實,時間、地點等之照片、錄
        影或其他資料。
六、檢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受理:
  (一)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內容空泛,無具體事證。
  (三)同一案件,業經本局發現、查處中、依法裁處或已發放獎金者。
  (四)檢舉案件非屬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案件範圍。
七、本局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檢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本局對於檢舉人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
    施行細則之規定。
八、檢舉案件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收受檢舉案件後,由業務單位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進行
        初步審核,有不合規定者,得酌定一定期間通知檢舉人補正;其
        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不受理。
  (二)檢舉案件於停業處分或繳納罰鍰確定後,由本局發函通知檢舉人
        。檢舉人應於接獲本局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局通知函、身
        分證與本人銀行存摺影本,親自至本局或以通訊方式辦理。其經
        本局確認無誤後,將該筆獎金匯入檢舉人指定之帳戶,檢舉人屆
        期未辦理,視同棄權。
九、依本要點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本局列入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