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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阿里山神木下婚禮場地海外新人借用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向海外推
    廣浪漫臺灣主題遊程,整合規劃「阿里山神木下婚禮」旅遊產品,為
    婚禮場地管理需要,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使用阿里山神木下婚禮場地(香林神木平臺,附平面圖,以下簡
    稱本場地),由本處受理後,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
    管理處(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經營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嘉義林管處
    )審核後,由本處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本處受理及通知之處理期間分
    別為三個工作日、嘉義林管處審核處理期間為七個工作日。
    如需補正資料,申請人應自收受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完成補正並
    以掛號送達本處,逾期不補正或未補正完成者,視同放棄申請。
三、新人、親友及工作人員如有損壞(傷)本場地之設施或動、植物時,
    應由申請人負賠償責任。
四、本場地開放時間及對象如下:
  (一)婚禮時間:每月四次(限非假日)為原則,婚禮進行時間(含場
        地佈置)為申請日之下午一時至五時。
  (二)場地佈置範圍:需檢附場地佈置平面配置圖,場地佈置前應知會
        本處及嘉義林管處阿里山工作站人員。
  (三)對象:由全臺婚紗攝影公會或攝影公會及旅行業(如為大陸地區
        新人,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
        動業務),於三個月前代新人向本處提出申請,不接受個人名義
        申請。
五、本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一)進入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之人車,應依「林務局國家森林遊樂
        區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規定」購票入園。
  (二)申請書上應敘明申請進入遊樂區內祝山林道第一管制哨之車輛數
        量(四輛為上限)、車號及車種(限運輸器材及接送新人使用)
        ,經嘉義林管處審核通過後,始得於婚禮當日換證通行。
  (三)借用本場地辦理婚禮活動時,應保持莊嚴神聖。
  (四)如因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性設施,應於申請書上敘明,並於活動結
        束後四小時內復原場地。
  (五)不得燃放煙火、鞭炮、吸煙、製造噪音、焚毀及破壞花草樹木。
  (六)使用之道具、車輛、人員不得影響公務之進行。
  (七)場地內設施應妥善維護,非經本處及嘉義林管處同意,不得移動
        使用或張貼、黏、釘任何物品,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
        額依嘉義林管處實支修護費用為準。
  (八)活動期間之安全措施,概由申請人負責。
六、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行為,本處暨嘉義林管處阿里山工作站人員得
    予以糾正或警告,嚴重者得停止其使用,並於一年內停止受理該案申
    請人之申請。
七、本場地倘遇遊樂區花季(每年三月中旬至四日中旬)或辦理大型活動
    等遊客人潮眾多時節(如日出印象音樂會等),嘉義林區管理處有權
    調降每月開放受理次數,請申請人注意最新消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