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觀光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廢止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旅客審閱(審閱期為一日)
訂約人
旅客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及觀光旅館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訂房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訂房方式)
        甲方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直接及透過訂房中心(
        網站)訂房者,乙方接受訂房時,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即時
        通知甲方。
第二條  (訂房內容)
        甲方訂房應告知乙方預定住宿之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
        房者或住房者及連絡方式。
第三條  (房價及其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時,應確定住宿期間、房型、數量及房價,並
        應依第一條約定通知甲方,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本契約之房價經雙方合意,計新臺幣____元(含稅及服務費____
        元),乙方除提供住宿外,尚包括(請勾選):
        □餐點(早、午、晚、下午茶)____客(請圈選)。
        □空調設備。
        □盥洗用具。
        □網際網路。
        □接送服務。
        □其他____。
第四條  (入住、退房時間)
        甲方入住觀光旅館之時間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____時退房。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付款方式為(請勾選):
        □信用卡。
        □金融機構轉帳。
        □劃撥。
        □其他____。
第六條  (定金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甲方解約時定金之退還)
        甲方解約時,應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
        定金: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
            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
            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
            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
            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第八條  (契約變更)
        甲方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
        ,經乙方同意者,甲方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第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
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
        一、如乙方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
            ,甲方並得另外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二、如乙方未收取定金,甲方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損害
            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三倍
            計算之損害賠償。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十一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
          方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
          他費用。
第十二條  (廣告內容之真實)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
          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十四條  (確認住房之通知)
          甲、乙雙方應於入住當日__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確保甲方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
          之服務。非因甲方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甲方得立即通知
          乙方,並得要求更換房間。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施,如因
          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訂約人
甲方(旅客姓名):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受託人
姓名: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公司及觀光旅館名稱):
營業執照號碼:
負責人:
地址:
網址: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

中華民國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