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旅客審閱(審閱期為一日) 訂約人 旅客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民宿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訂房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訂房方式) 甲方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直接及透過訂房中心( 網站)訂房者,乙方接受訂房時,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即時 通知甲方。 第二條 (訂房內容) 甲方訂房應告知乙方預定住宿之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 房者或住房者及連絡方式。 第三條 (房價及其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時,應確定住宿期間、房型、數量及房價,並 應依第一條約定通知甲方,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本契約之房價經雙方合意,計新臺幣____元(含稅及服務費____ 元),乙方除提供住宿外,尚包括(請勾選): □餐點(早、午、晚、下午茶)____客(請圈選)。 □空調設備。 □盥洗用具。 □網際網路。 □接送服務。 □其他____。 第四條 (入住、退房時間) 甲方入住民宿之時間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至____年____ 月____日____時退房。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付款方式為(請勾選): □信用卡。 □金融機構轉帳。 □劃撥。 □其他____。 第六條 (定金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元(不得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甲方解約時定金之退還) 甲方解約時,應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 定金: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 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 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 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 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第八條 (契約變更) 甲方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 ,經乙方同意者,甲方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第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 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 一、如乙方已收取定金,應加倍返還之;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 ,甲方並得另外請求以定金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二、如乙方未收取定金,甲方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一倍計算之損害 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得請求以約定房價三倍 計算之損害賠償。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十一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 方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及其 他費用。 第十二條 (廣告內容之真實)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 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十四條 (確認住房之通知) 甲、乙雙方應於入住當日__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確保甲方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 之服務。非因甲方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甲方得立即通知 乙方,並得要求更換房間。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施,如因 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訂約人 甲方(旅客姓名):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受託人 姓名: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民宿名稱): 登記證號碼: 經營者: 地址: 網址: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 中華民國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