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所轄之場地及設 施原則僅開放非營利使用,申請者於申請借用時,應依交通部觀光局日月 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轄場地及設施出借收費標準表(如附表)繳交保證 金與場地清潔及維護使用費。 前項借用人如有營利之行為(如現場販售行為、預售票券或預收款項等) ,則依前項附表所列金額兩倍收取。第三條
如申請場地借用經本處核准同意營利使用,依前條各項收費之兩倍收取。第四條
經本處通知借用人停止使用或借用人申請取消借用時,應無息退還已繳之 費用;其延期使用者,不予退費。第五條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收費標準: 一、由本處協辦之活動或其他行政機關借用,經報本處核准者。 二、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申請應另依「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街頭藝人表 演場地展演申請須知」規定辦理。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