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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卡蹓馬悠媽祖在馬祖生態旅遊行銷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並即日起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旅客赴
    馬祖生態旅遊,促進馬祖地區觀光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行業依本處規劃生態旅遊路線辦理旅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本要點獎助之:
  (一)依法組團五人以上且派有專人或導遊隨團服務。
  (二)辦理外國人、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士四人以下自由行程。
三、前點所定旅遊,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完成者,獎助基準如下:
  (一)完成二天一夜以上住宿南竿行程者,每人獎助旅費新臺幣五百元
        整。
  (二)完成二天一夜以上住宿北竿行程旅遊行程者,每人獎助旅費新臺
        幣七百元整。
  (三)完成包含莒光或東引住宿行程者,每人獎助旅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
  (四)完成二天一夜以上馬祖旅遊之外國人、香港、澳門遊客,每人獎
        助旅費新臺幣二千元整;大陸地區人士經由馬祖小三通完成二天
        一夜以上馬祖旅遊,每人獎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等值或超過之
        特色伴手禮,獎助人數上限為一萬人次。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獎助,應依住宿地申請,一鄉以一次為限。
    但旅行業辦理前點第二款所定自由行程,僅得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申請
    。
四、旅行業應於活動日五個工作天前,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旅客名
    單及遊程內容(如附件二),向本處提出獎助申請。
    前項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項之行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五、旅行業應依申請內容執行,亦應告知旅客相關遊程係受本處獎助。
六、旅行業應於行程結束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實際旅客名單與相關佐證
    資料,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前向本處申請核撥。
    前項除了大陸地區人士之外所提資料,經本處核對無誤後,撥入旅行
    業者指定帳戶,大陸地區人士請匯整相關資料向本處指定廠商領取等
    值或超過之特色伴手禮。
七、旅行業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者,本處除廢止或撤銷獎助之核准,並不
    予發給或追回該獎助經費及依情節輕重對該旅行業停止於本要點實施
    期間之一切獎助,並停止本要點以外之獎助一年至三年,並將依相關
    法律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