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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國人住宿遊園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在國內旅遊,增加在地消
    費,並帶動周邊產業發展,以達擴大內需與活絡經濟之目的,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觀光發展基金或行政院預備金支應。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國國民。
四、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二月二
    十九日止。
五、本國國民於補助期間,與本局網站公告參與活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
    業、民宿經營者及觀光遊樂業(以下簡稱業者)從事旅遊消費者,得
    依下列規定由本局予以補助:
  (一)至本局網站登錄個人資料申請序號,憑該序號入住該網站公告參
        與活動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者,可享有住宿費補助。
  (二)至本局網站登錄個人資料申請優惠券,持列印之優惠券購買該網
        站公告參與活動之觀光遊樂業入園門票入園者,可享有門票補助
        。
    第一項折抵費用由業者先行折抵後,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向本局申
    請。
六、補助基準、金額及數量: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住宿消費,每人限使用一組序號,可折抵
        參與活動之業者一間房間一個晚上實售房價之百分之三十,最高
        折抵金額為新臺幣一千元。
  (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門票消費,每人限登錄及列印優惠券一次
        (影印無效),且須二人同行至參與活動之業者營業處所,其中
        一人購買入園門票,另一人可使用優惠券一張免費入園。
    前項序號訂房數量及優惠券數量由本局另於網路公告之;數量用罄時
    ,亦同。
七、業者應配合前二點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接受本國國民訂房時,應將其申請之序號登錄於本局網站,並
        於其住宿時,經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與序號所載身分無誤後,再
        將序號、住宿發票號碼(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統一編號或住宿
        商品禮券號碼)及住宿金額等相關資料登錄於本局網站,並收執
        開立予旅客住宿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住宿商品禮券影
        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遊客購買門票入園,經核對持優惠券入園民眾之身分證明文件與
        優惠券所載身分無誤後,於優惠券蓋入園章戳並註明使用優惠券
        之票種及票價,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局網站並造冊收執。
八、業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
    向本局申請折抵費用。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費用,依
    實際折抵費用申請之。
    觀光遊樂業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費用,每張使用優惠券補助金額
    比例,不得超過依各觀光遊樂業者註明之票種票價計算之百分之五十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九、業者申請折抵費用應備文件:
  (一)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費用者:檢附於本局網站列印之住宿旅
        客序號報表及切結書、住宿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住宿
        商品禮券影本或其他可茲證明實售房價之證明文件、領據、指定
        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
  (二)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費用者:檢附遊客使用後優惠券造冊資
        料及切結書、領據、接受本局補助總經費表及分攤表、收支清單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
    前項所需書表文件由本局另定之。相關書表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
    本局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回申請。
十、申請案件經本局依下列規定審核通過者,以電匯轉帳方式撥付:
  (一)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費用者,以隨機抽樣方式電話確認住宿
        旅客。
  (二)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費用者,隨機核對使用後優惠券之序號
        與核發序號。
十一、業者申請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收回已撥付款項。本局並得公告停止其
      參與本活動。
      受補助之本國國民及申請折抵費用之業者,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
      ,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