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旅客審閱(審閱期為一日) 訂約人 旅客姓名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訂房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訂房方式) 甲方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訂房者,乙 方接受訂房時,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即時通知甲方。 第二條 (訂房內容) 甲方訂房應告知乙方預定住宿之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 房者(或住房者)及連絡方式。 第三條 (房價及其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時,應確定住宿期間、房型、數量及房價,並 應依第一條約定通知甲方,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本契約之房價經雙方合意,計新臺幣___元(含稅金及服務費 ___元),乙方除提供住宿外,尚包括(請勾選): □餐點(早、午、晚、下午茶)__客(請圈選)。 □盥洗用具。 □網際網路。 □接送服務。 □其他___。 第四條 (入住、退房時間) 甲方入住之時間自__年__月__日__時起至__年__月 __日__時退房。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付款方式為(請勾選): □信用卡。 □金融機構轉帳。 □劃撥。 □其他___。 第六條 (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 ,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前夕及期間,定金得提 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預收(或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 __元。 第七條 (甲方解約時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之退還) 甲方解約時,應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 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 □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 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 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 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 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 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預收(或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 列方式之一處理: □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乙方 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 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 ,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 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甲方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乙 方不得對甲方已付金額的折抵使用作不合理之限制,如 不得與其他優惠方案合併使用等。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 ,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第八條 (契約變更) 甲方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 ,經乙方同意者,甲方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第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 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甲方得請求約定 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 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十一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停班停課、須乘坐之交通航班停駛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 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 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及其他 費用。 第十二條 (廣告內容之真實)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 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十四條 (確認住房之通知) 甲、乙雙方應於入住當日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確保甲方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 之服務。非因甲方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甲方得請求乙方 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施,如因 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_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訂約人 甲方(旅客姓名):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受託人 姓名: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名稱): 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 代表人或負責人: 地址: 網址: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 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