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修正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旅客審閱(審閱期為一日)

訂約人

旅客姓名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訂房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訂房方式)
        甲方以網際網路、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訂房者,乙
        方接受訂房時,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即時通知甲方。
第二條  (訂房內容)
        甲方訂房應告知乙方預定住宿之期間、所需客房房型、數量、訂
        房者(或住房者)及連絡方式。
第三條  (房價及其內容)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時,應確定住宿期間、房型、數量及房價,並
        應依第一條約定通知甲方,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本契約之房價經雙方合意,計新臺幣___元(含稅金及服務費
        ___元),乙方除提供住宿外,尚包括(請勾選):
        □餐點(早、午、晚、下午茶)__客(請圈選)。
        □盥洗用具。
        □網際網路。
        □接送服務。
        □其他___。
第四條  (入住、退房時間)
        甲方入住之時間自__年__月__日__時起至__年__月
        __日__時退房。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之付款方式為(請勾選):
        □信用卡。
        □金融機構轉帳。
        □劃撥。
        □其他___。
第六條  (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之收取)
        乙方接受甲方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元(不得逾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三十
          ,但預定住宿日為三日以上之連續假日前夕及期間,定金得提
          高至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預收(或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約定房價總金額新臺幣_
          __元。
第七條  (甲方解約時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之退還)
        甲方解約時,應通知乙方,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
        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
        □收取定金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得請
              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
              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得
              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得
              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得
              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得請求乙方
              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
              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預收(或預先取得信用卡扣款授權)約定房價總金額者,依下
          列方式之一處理:
          □比例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乙方
                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
                乙方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
                ,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
                於一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甲方日後消費折抵使用。乙
                方不得對甲方已付金額的折抵使用作不合理之限制,如
                不得與其他優惠方案合併使用等。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
                ,乙方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
第八條  (契約變更)
        甲方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
        ,經乙方同意者,甲方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
第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無法履行訂房契約時,應即通知甲方。
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處理)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甲方得請求約定
        房價總金額一倍計算之損害賠償;其因乙方之故意所致者,甲方
        得請求約定房價總金額三倍計算之損害賠償。
        甲方證明受有前項所定以外之其他損害者,得併請求賠償之。
        甲、乙雙方有其他更有利於甲方之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十一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停班停課、須乘坐之交通航班停駛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
          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乙方應即
          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定金(或預收房價總金額)及其他
          費用。
第十二條  (廣告內容之真實)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對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
          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十四條  (確認住房之通知)
          甲、乙雙方應於入住當日__時前,向對方確認住房。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確保甲方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並提供各項約定
          之服務。非因甲方之事由致客房設備故障者,甲方得請求乙方
          立即為妥適之處理或更換房間。
          甲方應注意並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使用乙方各項設施,如因
          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補充規範)
          本契約如有其他未約定事項,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___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訂約人

甲方(旅客姓名):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受託人

姓名:
住(居)所地址: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名稱):
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
代表人或負責人:
地址:
網址: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或電子信箱:

                                      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