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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執行違法旅館及民宿(以下簡稱違法旅宿)管理工作(包含稽查、
    取締、反行銷、輔導合法化及其他管理作為),保障合法業者及維護
    旅客住宿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違法旅宿之定義如下:
  (一)非法旅宿:指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
        而經營住宿業務者。
  (二)違規旅宿:已辦妥合法登記但擅自擴大經營規模之旅館業或民宿
        。
三、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補助對象應就一完整年度之經費需求,並於前一年七月底前,備具申
    請書件向本局提出該年度之申請。
    經本局受理並初審申請書件有缺漏者,本局得通知補正,補助對象應
    於通知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完備,始辦理後續審查作業。逾期未補正者
    ,視為未提出申請。
五、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用途應符合下列事項之一:
  (一)提供協助執行稽查、取締、輔導合法化等管理工作之相關人員所
        需經費。
  (二)製作非法旅宿之反行銷公告或相關文宣資料。
  (三)給予民眾檢舉非法旅宿獎金。
  (四)購置或租賃執行現場稽查作業所需設備或器材。
  (五)其他具創意且可達成本要點目的之作為。
六、第四點申請書件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補助者:用人計畫,包含預定人員之
        資格、人數、工作項目、招募方式及預估經費等。
  (二)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反行銷公告或相關宣導品之
        使用用途及金額。
  (三)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補助者:檢舉獎金之給獎辦法,並應
        載明下列事項:
        1.核發檢舉獎金之條件及金額(每件不逾新臺幣六百元整),分
          階段給付者,應分別規定之。
        2.檢舉人應提供之具體事證及相關文件,有缺漏者,補正期限。
        3.不同檢舉人對同一家非法旅宿檢舉案件之處理。
        4.受理同一檢舉人在一段期間內檢舉案件數或核發獎金總額之上
          限。
        5.不予受理之情況。
  (四)依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申請補助者:預定採購或租賃之器材項目
        、使用年限、金額及時程;其中如有關車輛租賃部分,須依據「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
  (五)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申請補助者:需詳述計畫用途與前四款之
        差異性、必要性、計畫金額及效益。
  (六)全案之預期達成目標或效益。
七、補助數額
    補助對象申請時,依其旅宿業規模及前一年度交通部考核地方政府辦
    理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之考核等次,以下列原則核定補助數額
    :
  (一)補助數額上限:
        1.旅宿業家數合計未達五百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佰萬元整
          。
        2.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五百家以上、未達一千家者:補助上限為新
          臺幣三佰萬元整。
        3.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一千家以上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佰萬元
          整。
        4.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甲等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
          額外提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二)補助數額比例:
        1.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甲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全部。
        2.績效考核未列上述等次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九十,其
          餘百分之十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本補助之預算如被刪減,致不足補助核定數額,以實際預算數額依第
    五點之順序補助。
八、審查作業及核准程序
    本局初審應備具之申請書件無誤或補正完備者,即組成審查小組開會
    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地方政府列席說明,審查結果應函知各地方政府
    並副知交通部。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簽奉局
    長遴派擔任並主持審查會議,其餘委員由本局相關業務主管擔任。
    第一項審查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九、經費核撥
  (一)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二、四、五款申請補助之經費且須循採購
        程序辦理者,於審查核定日起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
        ,本局先核撥核定補助數額百分之五十,其餘數額於補助對象備
        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時核撥:
        1.領據。
        2.納入預算證明。
        3.計畫經費分攤表。
        4.支出明細表。
        5.執行成果報告。
  (二)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補助經費者,補助對象應於補助年度
        內按每季實際檢舉並核發獎金總數,於該季結束一個月內提出申
        請,本局審查無誤後一個月內核撥。
十、地方政府應妥善使用及保管本補助款所購置之器材,並造冊列管,在
    使用年限內除有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外,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十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績
      效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