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境外(含中國大陸地區、香港 及澳門)獎勵旅遊團體來臺,以使臺灣成為亞洲重要旅遊目的地並促 進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 (一)主辦獎勵旅遊活動並經境外主管機關立案之企業或法人組織。 (二)經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委託主辦來臺獎勵旅遊活動之境外旅遊 目的地管理公司、旅行業者或國內旅行業者。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獎勵旅遊:指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為激勵或鼓舞公司員工銷售 或達成公司管理目標而以招待其員工或相關人員來臺旅遊活動 為回饋方式之旅遊。 (二)獎勵旅遊團體:指參加來臺獎勵旅遊活動之境外旅客組成之團 體。 (三)爭取階段:指為爭取獎勵旅遊來臺辦理之期間。 (四)舉辦階段:指獎勵旅遊團體來臺之期間。
四、獎助項目及原則: (一)爭取階段: 1.具有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辦理決策權之境外人士來臺踏勘或考 察之經濟艙機票及旅館標準客房費用獎助,旅館客房每間每 晚不逾新臺幣五千元;其獎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 上限。 2.預定來臺三天二夜獎勵旅遊團體至少五百人,預定來臺四天 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至少三百人,每一團體來臺踏勘或考 察限一次並以二名為限;預定來臺團體達一千人以上者,由 本局視團體規模專案核定獎助上限及名額。 (二)舉辦階段: 1.來臺僅停留三天二夜之獎勵旅遊團體,本局依每梯次團體規 模提供以下金額內之文化表演、臺灣特色藝文節目觀賞、參 訪經地方政府具函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或來臺歡迎布條 獎助: (1)三十人以上不滿一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二萬元。 (2)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三萬元。 (3)二百零一人以上至三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六萬元。 (4)三百零一人以上至四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八萬元。 (5)四百零一人以上至八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八百零一人以上,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2.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依同一年度來臺總人 數為計算基準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四百元。 (2)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3)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3.同一企業或法人組織連續二年來臺辦理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 遊活動者,依第二年來臺總人數,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至三百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2)三百零一人以上至一千人,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八百元。 (3)一千零一人以上,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一千元。 4.前二目獎助經費限定用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歡迎布條、文化 表演觀賞或參訪地方特色文史據點、住宿、餐飲、參觀點門 票、活動場地租用、國內旅行業接待相關費用。 5.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係由設立於新加坡、 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緬甸 、柬埔寨、印度、不丹、澳洲、紐西蘭之境外企業或法人組 織主辦者,另提供下列獎助: (1)三十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提供該團抵臺之迎賓宴獎助, 每位旅客獎助新臺幣四百元。 (2)二百人以上獎勵旅遊團體,除提供迎賓宴獎助外,來臺期 間參訪地方政府具函推薦之在地特色文史據點者,另提供 以下金額內之獎助: 甲、二百人以上至三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八萬元。 乙、三百零一人以上至四百人,每團獎助新臺幣十萬元。 丙、四百零一人以上,每團獎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6.本局得提供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行前行政協助與臺灣觀光宣傳 資料及紀念品。 (三)同一申請案不得與本局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 (四)申請本獎助之獎勵旅遊團體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來臺旅遊行程。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時由獎助對象提出,獎助對象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 申請單位。由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送本局駐外辦事 處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局核定;委託國內旅行業者 申請者,應送本局審查核定。 (二)爭取階段:獎助對象應檢附獎勵旅遊勘察申請案之內容(來臺 人數、行程、經費預算等資料)及預定籌組獎勵旅遊團體相關 內容(含獎勵旅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及合法設立證 明文件、預定來臺人數規模等資料)於境外來臺實地勘察人員 抵臺至少十五天前提出申請。 (三)舉辦階段:獎助對象應檢附獎勵旅遊申請案之內容(含獎勵旅 遊團體所屬企業或法人組織簡介或合法設立證明文件、獎勵旅 遊團體人數、詳細行程、來臺相關費用支付訂金證明、經費預 算等資料)於獎勵旅遊團體來臺至少十五天前提出申請。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並採先申請先保留方式,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 理申請。
七、經費結報請撥程序: (一)爭取階段 1.獎助對象應於勘察人員離臺後一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結報申請 。 2.獎助對象應併同舉辦階段之活動企劃書,檢附勘察人員來臺 佐證資料(包括旅客名單、行程照片、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 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及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 遊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局 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局複審或報請本局審查無誤後 核撥。 (二)舉辦階段 1.獎助對象應於獎勵旅遊團體離臺後一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結報 申請。 2.來臺停留四天三夜以上獎勵旅遊團體分梯結報者,以該梯次 實際來臺人數為計算基準核撥獎助金額,並於同年度最後梯 次結報時,累計來臺人數核算全年度獎助金額。來臺僅停留 三天二夜之獎勵旅遊團體以當梯次來臺總人數為計算基準辦 理結報。 3.應檢附成果資料(包括團體旅客名單、行程、活動照片、相 當獎助金額支出憑證或其他可證明支出項目及金額文件), 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國內外旅遊 目的地管理公司或旅行社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局駐 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再送本局複審或報請本局審查無誤後核 撥。 (三)由本局駐外辦事處轉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申請案件,直接匯撥 於境外企業或法人組織所提供之帳戶,並以本局匯撥獎助款項 當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匯率,將核撥新臺幣總額折算成匯款幣 別金額,匯款幣別以臺灣銀行外匯幣別為限。
八、獎助對象未依第五點或第七點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 理;其申請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局 得不受理其申請。
九、獎助對象倘有虛報、浮報獎勵旅遊團體人數與來臺停留時間,應繳回 該部分獎助經費,本局並得對該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