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 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語言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已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依導遊人員管理規 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語言別時,應檢附 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團體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導遊人員執業證影本。 (三)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所 定基準以上之成績單或證書正本,且該成績單或證書應於提出加 註該語言別之日前三年內取得。 (四)切結書。(附件二) (五)委託書。(附件三,無委託者免附)
三、依前點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團體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經審查資格符合規定者,於管理系統加註導遊人員所申請之語言 別,通知導遊人員審查結果,並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團體辦理換 發執業證,及繳納證照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二)經審查資格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檢還導遊人員檢附之申 請文件。
四、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四項申請換 發執業證加註語言別案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團體於管理系統加註導遊人員訓練合格之語 言別,並以訓練合格之日視加註日。 (二)應繳納證照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五、導遊人員申請文件不齊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團體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六、導遊人員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處理,並逕予駁 回;已核准者,應撤銷已加註之語言別。 導遊人員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