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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
    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且具
    營利性質者,應於實際經營前,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
    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每組
    應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救生員應攜帶救生浮標。
四、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
    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
        時向本處、消防、海巡單位通報。
  (二)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獨木舟及其裝備保養良
        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三)於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確認遊客已穿妥救生衣
        ,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四)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五、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
    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
        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暨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
        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
        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
        連接帶。
六、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
    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
    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