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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受衝擊之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
    團縮減困境,提供誘因協助接待大陸觀光團之旅行業者轉型辦理國人
    國內旅遊,並活絡地方經濟,以擴大整體國內旅遊市場、刺激非假日
    旅遊消費及增進華語導遊人員之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行政院預備金及觀光發展基金。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合法設立之旅行業者。但發布日前具有接待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資格者,應派員參加並完成本局委請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輔導陸團接待業者轉型暨拓
    源訓練計劃」研習課程。
四、旅遊內容、補助項目及額度:符合前點規定者,得依下列項目及額度
    申請,由本局覈實補助:
    (一)旅遊內容:
          1.旅遊團體:國人國內旅遊,每團達二十人以上;每家旅行業
            者,每月最多二十團,且至受衝擊地區之團數應為四分之三
            以上。
          2.旅遊期間:團體旅遊行程須至少含有一天非假日。
          3.旅遊行程:自行規劃之行程或經本局審核公告之縣市政府及
            本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推薦之主題行程,須符合第五點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二)各補助項目之補助額度,依下列各目規定分別計算;其全程安
          排前往新北市、桃園市、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高雄市、
          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九個受衝擊之地區者,每團另增加
          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1.符合下列條件者,每團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旅遊天數為
            一日者,以一萬五千元為限):
           (1)餐費:符合第五點審核基準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三百
              元。
           (2)住宿費:符合第五點審核基準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六
              百元。
           (3)交通費(含遊覽車租賃費、船舶費):每團每日交通費用
              二分之一。
          2.華語導遊人員全程隨團服務:
           (1)一天: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二天: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3)三天: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4)四天以上: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3.安排生態旅遊行程:新臺幣五千元。
          4.鄰里社區、學校、民間團體年度新增之旅遊活動:新臺幣五
            千元。
五、審核基準:本局審核旅遊團體之基準如下:
    (一)餐廳:須為合法餐廳業者。
    (二)住宿:須為合法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
    (三)交通:須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船舶或租賃遊覽車(須有合
          格駕駛人,且應有定期檢驗合格、保養紀錄等參考標準,並安
          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且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
          平台)。
    (四)華語導遊人員:須領有效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另每團以一人
          為限。
    (五)生態旅遊行程:
          1.符合「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國土分組生態旅遊白皮書」對
            於生態旅遊所定義之條件:
           (1)必須採用低環境衝擊之營宿與休閒活動方式。
           (2)必須限制到此區域之遊客量(不論是團體大小或參觀團體
              數目)。
           (3)必須支持當地的自然資源與人文保育工作。
           (4)必須儘量使用當地居民之服務與載具。
           (5)必須提供遊客以自然體驗為旅遊重點的遊程。
           (6)必須聘用了解當地自然文化之解說員。
           (7)必須確保野生動植物不被干擾、環境不被破壞。
           (8)必須尊重當地居民的傳統文化及生活隱私。
          2.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公告之生態旅遊地或國家公園、
            國家森林遊樂區或國家風景特定區等主管單位輔導之生態旅
            遊地(或社區)規劃行程。
          3.前二目須使用專業導覽人員提供解說服務或於當地消費。
    經本局審核後,未同時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各目規定者,逕為駁回
    其補助申請;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該筆費用不予補助
    ;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額度另計,未符合者,該筆費用不予補助。
六、申請流程:申請補助者應於旅行團行程出發日起算一週前,先向本局
    提出補助申請表,且旅遊團體最遲須於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出發【附
    件一】(須註明每人團費原價格及補助後的優惠價格)、總團費支出
    預估表【附件二】及旅遊行程表,經本局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並函復
    同意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旅行團行程完竣三週內,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三】。
    (二)申請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
    (三)領據【附件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五】、支出證明單【附件六】。
    (四)旅遊行程表、旅客名單、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影本、旅行團責
          任保險單影本、華語導遊人員旅行社帶團報酬之領據、遊覽車
          派車單及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行車紀錄電子檔(須燒錄
          成光碟)等證明文件。
    (五)切結書【附件七】: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
          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鄰里社區、學校及民間團體年度新增旅遊活動證明書【附件八
          】。
    (七)照片【附件九】及相關證明:每團須檢附每日至少一張可資辨
          識之團員彩色景點合照(團員臉孔應清楚可辨識);另有安排
          生態旅遊行程者,每一景點須檢附一張照片,並提出使用專業
          導覽人員或於當地消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全程安排前往新北市、桃園市、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高
          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九個受衝擊之地區者,應另
          檢附於當地住宿之證明。
    前項補助相關申請文件,應以正本核銷,如僅能檢附影本者,須加蓋
    旅行社公司向本局設立登記之大小印鑑章及與正本相符章,並敘明理
    由。
    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回;逾
    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補助依受理先後順序審查,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預算額度上
    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八、本局將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
    受補助者,經查核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
    事者,追繳其全數已領取之補助費。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旅行業最遲應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計畫申請,且申
    請補助旅遊團體之出發日最遲不得逾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其違反
    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