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 團縮減困境,提供誘因協助接待大陸觀光團之旅行業者轉型辦理國人 國內旅遊,並活絡地方經濟,以擴大整體國內旅遊市場、刺激非假日 旅遊消費及增進華語導遊人員之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行政院預備金及觀光發展基金。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合法設立之旅行業者。但發布日前具有接待大陸 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資格者,應派員參加並完成本局委請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輔導陸團接待業者轉型暨拓 源訓練計劃」研習課程。
四、旅遊內容、補助項目及額度:符合前點規定者,得依下列項目及額度 申請,由本局覈實補助: (一)旅遊內容: 1.旅遊團體:國人國內旅遊,每團達二十人以上;每家旅行業 者,每月最多二十團,且至受衝擊地區之團數應為四分之三 以上。 2.旅遊期間:團體旅遊行程須至少含有一天非假日。 3.旅遊行程:自行規劃之行程或經本局審核公告之縣市政府及 本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推薦之主題行程,須符合第五點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二)各補助項目之補助額度,依下列各目規定分別計算;其全程安 排前往新北市、桃園市、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高雄市、 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九個受衝擊之地區者,每團另增加 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1.符合下列條件者,每團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旅遊天數為 一日者,以一萬五千元為限): (1)餐費:符合第五點審核基準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三百 元。 (2)住宿費:符合第五點審核基準者,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六 百元。 (3)交通費(含遊覽車租賃費、船舶費):每團每日交通費用 二分之一。 2.華語導遊人員全程隨團服務: (1)一天: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二天: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3)三天: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4)四天以上: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3.安排生態旅遊行程:新臺幣五千元。 4.鄰里社區、學校、民間團體年度新增之旅遊活動:新臺幣五 千元。
五、審核基準:本局審核旅遊團體之基準如下: (一)餐廳:須為合法餐廳業者。 (二)住宿:須為合法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 (三)交通:須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船舶或租賃遊覽車(須有合 格駕駛人,且應有定期檢驗合格、保養紀錄等參考標準,並安 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且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介接資訊 平台)。 (四)華語導遊人員:須領有效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另每團以一人 為限。 (五)生態旅遊行程: 1.符合「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國土分組生態旅遊白皮書」對 於生態旅遊所定義之條件: (1)必須採用低環境衝擊之營宿與休閒活動方式。 (2)必須限制到此區域之遊客量(不論是團體大小或參觀團體 數目)。 (3)必須支持當地的自然資源與人文保育工作。 (4)必須儘量使用當地居民之服務與載具。 (5)必須提供遊客以自然體驗為旅遊重點的遊程。 (6)必須聘用了解當地自然文化之解說員。 (7)必須確保野生動植物不被干擾、環境不被破壞。 (8)必須尊重當地居民的傳統文化及生活隱私。 2.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公告之生態旅遊地或國家公園、 國家森林遊樂區或國家風景特定區等主管單位輔導之生態旅 遊地(或社區)規劃行程。 3.前二目須使用專業導覽人員提供解說服務或於當地消費。 經本局審核後,未同時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各目規定者,逕為駁回 其補助申請;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該筆費用不予補助 ;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額度另計,未符合者,該筆費用不予補助。
六、申請流程:申請補助者應於旅行團行程出發日起算一週前,先向本局 提出補助申請表,且旅遊團體最遲須於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出發【附 件一】(須註明每人團費原價格及補助後的優惠價格)、總團費支出 預估表【附件二】及旅遊行程表,經本局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並函復 同意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旅行團行程完竣三週內,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三】。 (二)申請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 (三)領據【附件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五】、支出證明單【附件六】。 (四)旅遊行程表、旅客名單、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影本、旅行團責 任保險單影本、華語導遊人員旅行社帶團報酬之領據、遊覽車 派車單及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行車紀錄電子檔(須燒錄 成光碟)等證明文件。 (五)切結書【附件七】: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 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鄰里社區、學校及民間團體年度新增旅遊活動證明書【附件八 】。 (七)照片【附件九】及相關證明:每團須檢附每日至少一張可資辨 識之團員彩色景點合照(團員臉孔應清楚可辨識);另有安排 生態旅遊行程者,每一景點須檢附一張照片,並提出使用專業 導覽人員或於當地消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全程安排前往新北市、桃園市、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高 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九個受衝擊之地區者,應另 檢附於當地住宿之證明。 前項補助相關申請文件,應以正本核銷,如僅能檢附影本者,須加蓋 旅行社公司向本局設立登記之大小印鑑章及與正本相符章,並敘明理 由。 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回;逾 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補助依受理先後順序審查,受理申請補助經費超出預算額度上 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八、本局將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 受補助者,經查核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 事者,追繳其全數已領取之補助費。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旅行業最遲應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向本局提出計畫申請,且申 請補助旅遊團體之出發日最遲不得逾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其違反 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