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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
    家級風景特定區水上摩托車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
    動者,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
    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
    動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
    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
    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
    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
          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
          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
          區活動。
    (三)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摩托車及裝備,並不得超過機
          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騎乘水上摩托車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
          、安全頭盔,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
五、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
    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
          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機體及油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患有心臟
          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
          是否適宜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
    (三)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
          繫繩。
六、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