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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澎湖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
    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且具營
    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
    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帶客從
    事潛水活動時,每組應配置至少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
    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
        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應提供遊客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
  (三)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確
        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
        動。
  (四)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確實檢查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環
        及連接帶,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行動。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要求
    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
        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
        事潛水活動。
  (三)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從事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不
        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入水前應先確認海域情況適宜從事活動,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員
        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帶客從事潛水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
    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
    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